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因特网(又称国际互联网络)的发展,规范利用因特网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利用因特网进行交易的行为,其中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或提供链接,自己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通过因特网利用他人网站、电子信函、网上公告等形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统称为"网络经营行为"。

  第三条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网络经营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网络经营登记(下称网络经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络经营实施登记制度(下称网络经营登记)。网络经营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从事网络经营行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登记,并在其网站(或主页)设置登记标志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网络经营登记:
  (一) 利用因特网发布商业广告;
  (二) 利用因特网举办的商品展销会;
  (三)利用因特网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如网上书店、网上购物、拍卖活动等;
  (四)利用网络或其他设备专门从事因特网接入业务、网络技术服务、提供经营性的网络内容服务和信息服务;
  (五)其他利用因特网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六条 进行网络经营登记应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工商企业(个体)注册登记和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未经注册登记和不能提供资质证明的网络经营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以受理。未经注册登记从事网络经营,按无照经营论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从事网络经营的单位、个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仍按现行体制的事权划分办法办理。

  第七条 网络经营登记事项包括:网站名称和网站的域名、IP地址、镜象站点、经营者身份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网站所在地点及网络提供商、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网络经营登记申请后,经审核核准登记的,通过因特网为其提供登记标志及编号。网络经营的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的左上方设置登记标志及编号。

  第九条 网络经营登记的主要事项需要变更的,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提供网络上经营场所或网络上集中交易服务的网上市场开办单位应承担对网上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交易的规章制度,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相关服务,并在为经营者提供链接起15日内将在其网站经营的经营者的相关资料报送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经营者终止网络经营的,应在终止之日起的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注销申请后,注销其网络经营登记。

  第十二条 经营者被依法取缔经营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即撤销其网络经营登记,并撤销其登记标志及编号。

  第十三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网络经营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网络经营的信息、资料,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网络经营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未经网络经营登记或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行为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从事网络经营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 所从事的网络经营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以格式合同、网上通告、电子信函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伪造、盗用网络经营登记标志;
  (四)在网上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篡改竞争对手的网站、主页、数据库、电子信函,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
  (六)在网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及其他合法权益;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从事网络经营活动;
  (八)经营者在网站上制作或发布广告、主页、图标,或者通过上载、链接方式在网上制作发布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
  (九)网站所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发布未经电子邮箱所有人同意的广告。

  第十七条 利用因特网进行网上拍卖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未经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个人不得开设涉及拍卖业务的网站。委托网上拍卖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及时签署成交确认书。网上拍卖活动应由拍卖师主持,并在拍卖网页的明显位置上标示拍卖师的资格证书。网上拍卖人应做好拍卖记录,制作拍卖台帐;妥善保管有关网上拍卖活动的有关资料,其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网上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进行网络经营的经营者,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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