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 目 |
设定
依据
|
实施机关及许可方式 |
备注 |
1 |
企 业
名 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
①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务院批准;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及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
|
2 |
国 有独 资公 司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投资机构或授权部门的授权文件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法定授权部门,不需提交授权文件 |
3 |
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①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②以募集方式设立还应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③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
国务院授权部门为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银行、证券、保险业的法定授权部门 |
4 |
国 有
企 业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立该企业的法人单位的决定文件 |
|
5 |
集 体
企 业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①城镇集体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②乡村集体企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
|
6 |
中 外合 资经 营企 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
|
7 |
中 外合 作经 营 企 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
①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②由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
|
8 |
外 资
企 业 |
《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
①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②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
|
9 |
外国
(地区)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
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输业等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批准 |
取消外国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等九类企业及外国铁路运输企业、外国广告企业、外国医药行业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审批(见第三批第138、93项、第一批第561、598项) |
10 |
外国(地区)
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 活 动 |
①《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②国务院决定第190项 |
①石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对外合作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②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由商务部审批 |
取消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审查(见第二批第72项) |
11 |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
《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①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由省级农业、林业部门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部门核发;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和种子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核发;④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农业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 |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
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参照执行 |
12 |
种畜禽生产经营 |
《种畜禽管理条例》 |
①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
13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①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②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主管部门审批 |
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与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具体目录由农业部公布 |
14 |
木材
经营
(加工) |
《森林法实施条例》 |
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木材包括原木、锯木、竹木、木片等 |
15 |
水 产
养殖业捕捞业 |
《渔业法》 |
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共管渔区或出海从事捕捞业,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发放捕捞许可证;③其他捕捞业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发放捕捞许可证 |
|
16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经营 |
《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①驯养繁殖陆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级以上林业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国务院渔业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省级渔业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③因驯养繁殖需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④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和加工、制作标本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⑤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省级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17 |
生 猪
屠 宰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商业流通和农牧等主管部门实行定点屠宰 |
|
18 |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采 |
《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①矿产勘查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勘查许可证;②设立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开采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其他矿产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划定矿区的批复文件;③黄金开采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核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
取消对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核(开发黄金矿产除外,见第一批第59项)
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附件 |
19 |
煤 炭
生 产
经 营 |
《煤炭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
①煤炭企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②煤炭经营由省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其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除外 |
煤炭主管部门为发改委
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调整 |
20 |
食 盐
生 产
经 营 |
《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①开发盐资源、开办盐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②开采矿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③食盐生产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核发定点生产批准文件,其中碘盐加工还必须取得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④批发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⑤零售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指定或者批准委托经营 |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为国家发改委 |
21 |
石 油
成品油 |
国务院决定第183项 |
①批发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②零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③仓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④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还应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确定 |
22 |
电 力
供 应 |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①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
|
23 |
燃气企业 |
国务院决定第111项 |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设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
24 |
航 空
运 输 |
《民用航空法》 |
①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②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③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核发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④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批 |
取消营业部的设立审批(见第一批第535);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审批保留一年,至2005年5月19日(见第三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7项) |
25 |
铁 路
运 输 |
国务院决定第131项 |
铁道部批准 |
|
26 |
道 路
运 输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决定第112项 |
①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 |
|
27 |
水 路
运 输
及
服 务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①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
|
28 |
国 际
海 运 |
《国际海运条例》 |
①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③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
|
29 |
港口经营
及
港口理货 |
《港口法》 |
①港口经营业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文件;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卸载、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 |
30 |
武器装备生产 |
国务院决定第27项 |
国防科工委审批 |
|
31 |
民用枪支制 造
配 售 |
《枪支管理法》 |
①制造由公安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②配售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
32 |
弩制造、销售 |
国务院决定第32项 |
弩的制造、销售由省级公安部门批准 |
|
33 |
营业性
射击场 |
《枪支管理法》 |
由省级公安部门批准 |
|
34 |
公章刻
制业 |
国务院决定第37项 |
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
取消非机构公章刻制单位审批(见第三批第41项) |
35 |
危险
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①生产、储存由市(设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②经营由市(设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③运输由公安部门实行资质认定 |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
36 |
监控化学品生产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第9项 |
①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②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实行特别许可制度;③氰化钠定点生产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
监控化学品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监控化学品品种见《各类监控化学品目录》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
37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经营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①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由国防科工委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
38 |
特 种
设 备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②维修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③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
39 |
药品 |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第349项 |
①药品生产、批发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②麻醉药品生产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麻醉药品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③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经营分别由省级、县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麻黄素生产、经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④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计划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⑤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⑥戒毒药品生产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
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
取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审查(见第一批第84项)
|
40 |
血 液
制 品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①生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②开办经营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
|
41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
①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②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由省级卫生部门许可,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
42 |
农药
生产
经营 |
《农药管理条例》 |
①生产经省级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批准;②经营由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指定经营,属于化学危险品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
农药是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或其他有害生物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
43 |
兽药
生产
经营 |
《兽药管理条例》
|
①生产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②经营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包括血清、菌苗、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材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
44 |
营利性医 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及急救站 |
45 |
医 疗
器 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第67项 |
①第二类、第三类器械生产、经营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假肢和矫形器(辅助)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由省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
46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
《食品卫生法》 |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
|
47 |
化妆品
生 产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化妆品指涂抹、喷洒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
48 |
公共场所经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体育场、游泳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
49 |
银行业
金 融
机 构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 |
①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含核发的金融许可证);②结汇、售汇业务由外汇管理机关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
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
50 |
非银行
金 融
机 构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 |
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含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
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
51 |
证券业 |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
①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公司形式、合并分立及终止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修改章程、变更重大事项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
52 |
保险业 |
《保险法》、国务院决定第403、412、417、422项 |
①保险公司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③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机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
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保监会派出机构(见第三批下放权限第38 、39、40项) |
53 |
期货业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决定第398项 |
①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批;②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批复 |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审批下放到证监会派出机构,颁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见第三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32项);取消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核准(见第三批第298项);
取消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设立审批(见第二批第312项) |
54 |
邮 政
通信业
|
《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决定第455项 |
①邮政企业设置由国家邮政局批准;②分支机构由省级邮政局批准;③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
55 |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
国务院决定第456项 |
省级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核发《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
集邮票品包括邮资凭证和集邮品 |
56 |
电信业 |
《电信条例》 |
①基础电信业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②增值电信业务和专用电信网运营由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③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由省级以上商务部门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
57 |
互联网服务业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①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由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服务的,在取得许可证之前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③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设立由文化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场所 |
58 |
无线电台(站)设立 |
《无线电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
|
59 |
电子认证服务 |
《电子签名法》 |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 |
|
60 |
商用密 码产品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
①生产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②销售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 |
商用密码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 |
61 |
信息安全产品生 产
销 售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公安部核发许可证 |
|
62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①生产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定点生产;②安装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③销售实行定向销售(生产企业定向销售给安装企业)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
审批职能及管理方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调整 |
63 |
报刊出版业广告经营 |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
64 |
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①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
|
65 |
印刷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①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②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由县级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
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
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印刷品
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取消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见第一批第113、134项) |
66 |
出版业 |
《出版管理条例》、《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第319、323、323项 |
①出版单位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许可证;②出版物印刷或复制业务,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③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查批准;④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⑤报纸、期刊、图书批发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⑥报纸、期刊、图书零售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⑦出版物进口经营,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⑧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设立由新闻出版署审批;⑨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⑩出版物发行单位由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地图出版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及法人出版报纸、期刊设立的报纸、期刊编辑部
取消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审批(见第三批第244项) |
67 |
音像制品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①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制许可证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单位,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核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③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④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⑤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
取消公安部门对音像复制企业的设立审批(见第三批第42项) |
68 |
电影业 |
《电影管理条例》 |
①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核发摄制电影许可证;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③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由县级以上电影行政部门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69 |
营业性
演 出
机 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①营业性文艺表演单位设立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②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取消公安部门治安审核(见第一批第102项);取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见第三批第150项) |
70 |
娱乐经营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文化行政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消防安全合格证 |
取消公安部门治安审核(见第一批第102项) |
71 |
文 物
经 营 |
《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①设立文物商店、文物销售由省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②从事文物拍卖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
|
72 |
烟草业 |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①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②烟草制品批发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③零售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立烟草专卖部门的地方由上级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④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⑤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销售业务的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⑥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⑦烟叶收购站(点)设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
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取消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见第三批第360项) |
73 |
进出口
国 营
贸 易
经 营 |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由商务部确定(其中,煤炭由国家发改委确定) |
包括钨、锑、白银、原油、煤炭、成品油、蚕丝、大米、玉米、棉花 |
74 |
粮 食
收 购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证 |
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成品粮 |
75 |
棉 花
收 购
加 工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核发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 |
皮棉经营除外 |
76 |
化 肥
农 膜
经 营 |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
由专营机构及其设立的连锁经营机构经营 |
专营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调整为:中国农资公司、各级供销社及农业直属直供垦区、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
77 |
鲜 茧
收 购 |
国务院决定第185项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
|
78 |
甘 草
麻黄草
收 购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工交办等)核发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 |
第三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 |
79 |
缫 丝
绢 纺
生 产 |
国务院决定第184项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准产证 |
|
80 |
旅行社 |
《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第360、361项 |
①设立国际旅行社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②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③外商投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④经营边境游和赴港澳台游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
取消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审批(见第三批第279项) |
81 |
旅馆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第36项 |
①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②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
|
82 |
会计师
事务所 |
《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决定第82项 |
①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②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批准;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经过财政部、证监会核发许可证 |
|
83 |
资产评
估机构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第83、182项 |
①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②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由财政部、证监会审批;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 |
①第三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 |
84 |
专 利
代 理 |
《专利代理条例》 |
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审批 |
|
85 |
认 证
机 构 |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决定第244项 |
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国家认监委批准 |
|
86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国家质检总局许可 |
|
87 |
人才中介服务 |
国务院决定第86项 |
营利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
|
88 |
出入境
中 介
服 务 |
国务院决定第24、58、90、186项 |
①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由教育部核发资格认定书;②因私出入境中介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③境外就业中介由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④外派劳务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
|
89 |
职业介绍机构 |
国务院决定第88、89项 |
①职业介绍机构由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②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
90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
经主办、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级劳动部门认定性质;或者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
|
91 |
报 关
企 业 |
《海关法》 |
海关总署审批 |
|
92 |
拍卖业 |
《拍卖法》 |
省级拍卖业主管部门核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
93 |
典当行 |
国务院决定第35、第181项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
|
94 |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
国务院决定第12项 |
国家发改委核发许可证 |
|
95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
国务院决定第4项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由国家发改委公告 |
|
96 |
小轿车
经 营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审批 |
取消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核准,设立一年的过渡期,至2005年5月19日(见第三批第237项) |
97 |
报废汽车回收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省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核发资格认定书 |
取消公安部门特行许可(见第一批第112项) |
98 |
车辆维修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决定第177项 |
①机动车维修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②农机维修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确定机械维修等级 |
|
99 |
计量器具
制造
修理 |
《计量法》 |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
100 |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①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批颁发;②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③从事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进口、经营以及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的生产企业,经国务院环保部门批准 |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非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
101 |
拆船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设置拆船厂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102 |
殡仪馆
及
服 务 |
《殡葬管理条例》 |
①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②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③建设公墓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④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
103 |
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 业(含保安服务公司)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①军队、武警部队设立企业由中央军委批准,分别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核发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②军队审计事务所由解放军审计署批准;③政法机关设立企业(含保安服务公司)由省级以上政法委员会批准 |
根据国务院决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