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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农药广告在使用他人的名义和形象方面有何规定?

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

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七十五、兽药广告在使用他人的名义和形象方有何规定?

答: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兽医疗单位、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兽医、用户

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七十六、什么是药品?

答: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

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品、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

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七十七、药品广告发布前须经什么机关审查批准?

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真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

机关的指导下,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

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须经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审查。

其它的药品广告,须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须在异地发布的药

品广告,须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文件,到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

发广告发布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七十八、对药品广告内容范围有何规定?

答:药品广告内容范围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冶区、直辖市卫生行

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七十九、哪些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答: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包括以下种类: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冶疗肿瘤、受滋病、改善和冶疗性功能障碍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3、《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4、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6、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7、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八十、药品广告在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方面有何规定?

答: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

八十一、药品广告能否以儿童作为诉求对象?

答;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八十二、药品广告能否宣传与性功能有关的内容?

答: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禁止发布广告,其它药品广告也不

能标明或暗示增强性功能。

八十三、哪些事项必须在药品广告中注明?

答:1、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2、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3、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冶疗性药品的“按医生处方购

买和使用”的忠告语。

八十四、药品广告哪些内容不能单独在广告中出现?

答:药品的商品名称不能单独在广告中出现。广告出现药品的商品名称

,必须同时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

八十五、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申请人能否直接申请终审?

答:申请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审查,一般是先申请初审,

初审合格后再申请终审,但也可以直接申请终审。

八十六、《药品广告审查表》、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什么情况下,

被收回和撒销?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

回《药品广告审查表》,撒销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1、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

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被吊销;

3、药品被撒销生产批准文号;

4、药品广告内容超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内容的;

5、被国家列为淘汰的药品品种的;

6、药品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发布的;

8、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的。

八十七、药品广告在什么情况下被调复审?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调

回复审:

1、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省级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不妥的;

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4、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其它情况;

广告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

八十八、什么是医疗器械?

答: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人体疾病诊断、冶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

或者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器械、装置、器具、植人物、材料及其它

相关物品。

八十九、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前须经什么机关审查批准?

答: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者同级医疗器械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指导下,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

查。

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须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向广

告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利用重点媒

介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广告,需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向广告发布地

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不在重点媒介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医疗器

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九十、对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范围有何规定?

答: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

扩大范围。

九十一、那些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答:禁止发布广告的医疗器械包括下列种类:

1、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2、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

3、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

4、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5、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

九十二、对医疗器械广告使用专业术语和使用演示的规定是什么?

答: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九十三、哪些事项必须在医疗器械广告中注明?

答:1、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

2、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在广告中须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九十四、医疗器械广告在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方面有何规定?

答: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

九十五、《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什么情况下,被

收回和撒销?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已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由原广告审查机

关收回《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撒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1、医疗器械在使用中发现问题而被撒销产品注册号或者批准号的;

2、被国家列为淘汰的医疗器械品种;

3、广告复审不合格;

4、应当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审查不合格。

一 一 五、在兽药广告中对兽药的使用范围、安全用药有何规定?

答: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不得出现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和画面。

一 一六、什么是化妆品?

答: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削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请注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一 一七、化妆品广告在什么情况下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答:对可能引起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一 一八、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答: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化妆品名称、制作、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请注册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3、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4、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5、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6、有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一 一九、什么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一 二O、什么是酒类广告?

答:酒类广告,是指含有酒类商品名称、商标、包装、制酒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广告。

一二一、酒类广告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答: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饮酒的动作;

3、未成年人的形象;

4、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5、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暗示;

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它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暗示;

7、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8、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一二二、发布酒类广告在时间、版面、数量方面有何规定?

答: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间(19:00-21:00)不超过2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

10条;

2、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

3.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

一二三、什么是烟草广告?

答: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

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一二四、哪些媒介和场所禁止发布或设置烟草广告?

答: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

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一二五、烟草广告中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答: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吸烟形象;

2.未成年人形象;

3、鼓励、怂勇吸烟的;

4、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5、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一二六、在临时性广告活动中,对烟草广告有哪些规定?

答:在各类广告经营活动中,经过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

冠名、冠杯。

凡是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怀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

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一二七、对烟草经营者发布社会类、公共类广告有何规定?

答:烟草经营者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请注册布下列广告,如:

1、社会公益广告;

2、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3、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4、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赞助单位名称;

发布以上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

特殊设计办法突出的企业名称。

一二八、发布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商品、服务广告有何规定?

答: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

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一二九、对烟草广告的忠告语有何规定?

答:烟草广告的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中选语。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的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认,所占面

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