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深化全省工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职责任务,提高责任意识,实行责任追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指导思想和原则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为重点,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失职渎职必被追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理与追究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对象范围,是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工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编制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内容和事项,造成不良影响以至产生一定后果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具体责任

    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要求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以及不认真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

    2、不按政务公开要求,将涉及的行政职能、工作职责、办事内容、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依据及标准、处罚情况等,向社会公开的;

    3、不积极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及未在办公场所、办事大厅(窗口)公示应当公开的政务公开各项内容及目录的;

    4、不提供或不及时更新、补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目录的;

    5、政务公开流于形式,工作人员不严格按照政务公开规定办理行政事项的;

    6、不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避重就轻、包庇袒护,不向群众公示处理结果的;

    7、工作中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刁难服务对象,无理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正当建议的;

    8、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以任何形式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馈赠、宴请、娱乐游玩的;

    9、其它有关违反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的。

    第五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具体办法

    违反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按以下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1、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与违规人员一同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全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部门年度评先选优资格,直接责任人停职3—6个月,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2、被党委、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和主管上级部门提出批评或被群众多次投诉举报(两次以上)情况属实的,给予全系统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和责任部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3、被新闻媒体曝光,对工商系统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责任部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外,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免谈话,直接责任人给予停职3—6个月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4、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其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党纪政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责任追究处理程序

    1、上级工商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检查中,发现未按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规定开展工作的,应当场指导提出工作要求,本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按上级要求责令责任部门限期改正。

    2、对收到违反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的一般性问题,由本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处、科、股、所)负责协调解决;对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事项,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本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对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党政纪处分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工商系统。

    第八条本制度由省工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