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贵 州 省 个 体 劳 动 协 会 文 件

        

黔工商办[2007]48号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考核认定和评选“省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省级诚信私营企业”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近年来,我省各级个私协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在会员中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以“诚信建设”为主题的创建活动。为把这一活动引向深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省私营企业协会决定对2006年度 “省级诚信个体工商户”、“ 省级诚信私营企业”进行评选表彰,对2004年度“省级诚信个体工商户”、“ 省级诚信私营企业”进行考核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与意义

  这次评选活动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调动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诚信守法、文明创业的热情,进一步强化“爱国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的经营理念,更好地发挥个私协组织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评选范围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顺利通过2006年度验照和年检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或自然人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外商共同投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司)。

  三、组织领导

  省工商局、省个私协的领导组成省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个私协宣教部,联系人:周红,电话:0851-6827330,电子邮件地址:gesx@local.gzaic.org.cn

  四、参评条件

  (一)诚信个体工商户:

  1、坚持诚信、守法、文明经营,照章纳税;

  2、信用等级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评定为A级;

  3、正常经营连续两年以上;

  4、 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5、 近两年内没有违章违法的行为(含:本人、家庭、从业人员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 在银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诚信私营企业:

  1、坚持诚信、守法、文明经营,照章纳税;

  2、信用等级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评定为A级;

  3、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4、企业正常经营连续两年以上,企业管理规范,两年来没有违章违法的行为(含企业中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5、 在银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无不良记录。

  (三)对具有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1、 帮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忧解难,吸纳一定数量的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再就业和就业;

  2、为救困扶贫、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事业作出贡献,并受有关部门表彰;

  3、 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具有省、市(州、地)一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或获得市级以上劳模、青年文明号、优秀青年、五一劳动奖章等;

  4、被消费者协会评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5、 被有关部门授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文明经营个体工商户” 、“文明私营企业”等荣誉称号,产品被评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贵州名牌;

  6、 通过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2006年度年检免检企业。

  五、考核认定2004年度“省级诚信个体工商户”、“ 省级诚信私营企业”各地要根据评选条件对2004年度“省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省级诚信私营企业”进行普遍检查和考核。

  (一)检查方式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密切配合,共同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能否继续认定为2006年度“省级诚信个体工商户”、“ 省级诚信私营企业”的依据。检查要吸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代表及群众参加,采取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对名不副实的要取消其称号并收回牌匾。

  (二)考核认定方式

  根据参评条件和检查情况,认真填写《“省级诚信个体工商户”、“ 省级诚信私营企业”复核表》,于2007年8月30日前报送省个私协宣教部,按规定程序评审认定。

  六、评审原则和程序

  对参评经营户将采取“自主报名或当地推荐(但须本人同意),逐级评审、择优上报、实地查看、慎重审定公告”的原则进行。

  评审程序:

  (一)推荐阶段:采取参评单位向当地协会自报或当地协会推荐的方法,由参评单位填写《省级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表》或《省级诚信私营企业评审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基本情况介绍(500字以内);2006年度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照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照机关盖章);税务局的纳税情况证明;各种获奖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章)。

  (二)初评阶段:各级协会逐级评审,择优上报(上报时附各地在报刊等媒体上的公示资料)。

  (三)复审阶段:由省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

  (四)公示阶段:由省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在指定媒体和贵州工商红盾信息网上公示。

  (五)审定阶段:由省评审委员会对公示后的结果进行审定,颁奖授牌。审定结果在有关媒体和贵州工商红盾信息网上公布。

  七、名额分配

  新增名额原则上各县(市、区、特区)工商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评选1-3户,私营企业1-2名(贵阳、遵义可略高于此名额);各市、州、地工商局登记的私营企业评选1-2户;省工商局登记的私营企业评选3-5户。对2004年度“省级诚信个体工商户”、“ 省级诚信私营企业”考核认定未合格的,其名额可以作为新增名额由各市、州、地统一安排使用。

  八、时间安排

  各地上报时间为2007年8月30日前,2007年9月复审,2007年10月公示,2007年11月审定表彰。

  九、有效期

  本次评选结果在二年内有效。对获得“省级诚信个体工商户”、 “省级诚信私营企业”称号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处罚或有失信行为的,取消诚信资格,收回 “省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省级诚信私营企业”牌匾。

 

  附件:1、省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申报表

     2、省级诚信私营企业申报表

     3、省级诚信个体工商户复核表

     4、省级诚信私营企业复核表

     5、2004年度省级诚信个体私营企业名单

      附件下载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