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工商局信息化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根据有关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中心对各县(市)局信息化管理人员(含聘用人员)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责任追究是指信息化管理人员(含聘用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没有及时完成或者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责任追究的认定,由信息中心认定,报分管局长审批,对工作责任追究建议由人事、财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追究形式

    第六条 工作责任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出勤奖金、岗位津贴和聘用人员工资。

    第七条 批评教育适用于工作责任追究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该处理形式应当书面记载并备案。

    第八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工作责任追究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但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责任人。

    第九条 通报批评适用于工作责任追究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第十条 责令待岗适用于工作责任追究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待岗期限为一至六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一条 经济惩戒适用于对聘用人员工作责任的追究。

 

第三章    工作责任追究的范围、形式及实施

    第十二条 信息化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及时准确上传、上报数据和统计报表及分析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又不说明理由的;

    (三)未认真执行局机关纪律若干规定的;

    (四)与来办事人发生争吵或对基层申请维护态度和以各种理由拒不维护的;

    (五)对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不汇报、不处理的;

    (六)年度工作未完成计划及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各种网络、服务器运行日志的;

    (七)未按规定保管计算机资料或进入微机机房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微机,使设备出现故障及对计算机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

    (九)未认真完成临时交办工作任务的。

    第十三条 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

    主要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扣发奖金或津贴。凡被通报批评和书面检查的,一律扣发当月出勤奖和30%的聘用工资。

    第十四条 工作责任追究的实施

    (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由信息中心负责人提出追究事实和追究意见,县(市)局信息化管理人员工作追究由股、所长提出追究意见,信息中心对县(市)局分管领导和股、所长提出追究意见。

    (二)信息中心、科、股、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议后,报人事、监察部门。人事、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追究意见报局领导研究决定追究形式。

    (三)局分管局长提出对局信息中心、科、股长的追究意见,由局长审议交给人事、监察部门核实后,领导研究决定追究形式。

    第十五条 工作责任追究的责任划分

    (一)对基层科、股、所的追究,必须落实到人到岗。基层科、股、所长落实不具体的,直接追究基层科、股、所长的责任。

    (二)各科、股、所长未认真履行追究职责的,由分管局长提出对科、股、所长的追究意见。分管局长不提出追究意见的,由局长追究分管局长的责任。

    (三)所有的责任追究一律以文字材料为准,一切追究必须按程序办。

    (四)工作责任追究由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初步实施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 3月15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