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予以公告:
  截止2006年6月30日止,未申报2005年度年检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接受年检,逾期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