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登记管辖行为,方便公司申请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的公司登记机关为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登记的公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登记,实行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自然人投资且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由申请人自愿选择在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四)注册资本及首次出资均在1000万元以上,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由申请人自愿选择在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第五条  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市、州、地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自然人投资且实收资本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由申请人自愿选择在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四)注册资本及首次出资均在10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由申请人自愿选择在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五)分公司的登记;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局授权或委托登记的公司。

    第六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分公司的登记。

    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登记的公司,仍可在原登记机关登记。

    第八条  原制定的公司登记管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