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
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及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黔府发〔2006〕14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依法规范登记管理

    1、凡法律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允许私人投资;在办理登记、提供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同等待遇。
    2、支持个体私营经济收购、兼并或参股国有、集体企业。
    3、依法支持港澳居民在贵州申办个体工商户,积极为港澳居民在贵州申办个体工商户服务。
    4、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办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信息服务、管理咨询、投资担保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个体私营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5、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从事进出口、交通运输、仓储业以及科技、会计、审计等各类技术服务业,服务市场经济发展。
    6、放宽个体私营企业名称限制。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允许各类所有制的企业名称冠“贵州”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冠以“贵州”行政区划的,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低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分公司企业名称,由分公司所在的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
    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在经营范围中有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
    7、放宽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方面,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外,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允许其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时开展新增项目的经营。
    8、公司经营范围因条件限制无法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而分公司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可由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但应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加注“由取得许可证的分公司经营”字样。
    9、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10、积极支持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已达到或者基本达到集团登记条件的,母公司可以申请使用带有“集团”字样名称,亦可申请地域名称用在字号后面的企业名称。
    11、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主体身份限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省内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外商投资企业。
    二、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经营
    12、积极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及新增待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13、积极鼓励、支持返乡的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兴办各类经济实体,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外,其登记条件尚不具备但能在一年内能完善的,可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营业执照》。
    1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到辖区工商所备案后即允许试营业,在三个月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免收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费用;三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残疾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待遇。
    15、对市场开办企业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摊位总数40%以上,且市场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中予以免检。
    16、积极鼓励、引导涉农个体私营企业运用商标和地理标志提高农副产品竞争能力。
    17、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及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争创“守合同、重信用”的诚信企业,规范企业行为,保护企业利益。
    18、积极支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业以及为农业服务的行业拓展,促进农村发展特色农村产业。
    19、积极鼓励、引导农民参加市场经营,服务新农村建设,对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农民免收注册登记费,月营业额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免收管理费。
    20、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为农村经纪人实行免费咨询、免费发证、免费办照,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骨干。
    21、积极培育、规范农村市场,鼓励、支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农副产品批发和集贸市场经营,拓宽农副产品经营渠道,疏通农副产品流通,活跃农村经济,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服务
    22、支持和鼓励省外企业和个人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其所办企业与本省企业一视同仁,享受本省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方面的优惠政策,取消对外来人员暂住证的审查;省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兼并、购买我省企业的,被兼并、购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有效期内继续予以保留。
    省内各类企业和个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市、县)投资,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23、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律免收登记费。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一律免于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管理费。
    24、对泛珠三角经济合作区域企业、招商引资来黔企业以及全国性大型企业迁入贵州的,工商机关提前介入,为企业事前、事中、事后跟踪服务,创造宽松和谐的投资环境。
    25、在著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著名、驰名商标认定,为非公有制企业申报、认定著名、驰名商标创造条件。
    四、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
    26、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入股人数超过股东法定人数的,可以以工会社团法人为职工持股的代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7、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执行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过程中的登记注册收费减免规定,按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收费每户50元;企业 “三改”后的注册资本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本之和的,不收注册登记费,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本总量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费标准收费,但不另收变更登记费。
    28、支持企业债权转股权。改制企业的债权人与企业协商一致,同意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可依法办理债权转股权手续,债权人转为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9、简化企业改制登记程序。企业依照《公司法》改制为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按设立登记程序办理登记的外,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改制登记。
    30、支持改制企业明晰产权关系。企业在改制中按产权界定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意见书办理改制登记。对挂靠企业解除挂靠关系的,可由实际出资人出证,经原挂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认,原注册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应经同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确认,重新认定所有权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31、允许改制企业延用原企业名称。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延用原企业名称并冠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于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又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3年。指导改制企业通过转让、拍卖等形式盘活闲置商标,提高注册商标的利用率。
    32、支持各类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转制。对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由其自主选择转制方式,可申请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对转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可以原有机构的名称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但不得冠用行政机关名称。
    33、支持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出售等方式进行改革、改组、改制,促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从宽处理改制企业原有名称的使用、专项经营和债转股问题,积极支持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帮助改制企业搞好知识产权保护。
    五、简化注册登记审批环节,提高快捷优质服务
    34、规范注册登记条件和标准,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统一注册登记条件,统一审核标准。进一步明确各登记事项的具体要求,规范企业名称、股东资格、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审核标准。
    35、进一步改善窗口服务。落实和完善首办责任制,推行业务办理时限制、服务承诺制和政务公开制,建立健全公开、便民、高效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36、企业注册登记实行“一审一核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照时间,为企业开辟方便、快捷的准入通道。
    37、对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由县(市、区、特区)工商局局长授权委托辖区工商所实施,方便群众就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提高办事效率。
    38、对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申请人,只要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合法,由辖区工商所注册登记审查员当场审查、受理,由注册登记核准员当场登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照时间。
    39、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信用的培育和引导。依据一定的信用指标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行不同的监管机制。对守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一般免于日常检查;对失信个体户、私营企业,实行重点监督,增加检查次数。
    40、实行企业年度检验免检制度。对长期遵纪守法、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年度检验时可免予审查程序。
    41、依法下放企业注册登记权限。减少省工商局直接登记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要求必须在省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外,省局不再办理其它企业的登记注册。
    六、规范市场监管,为企业创造良好环境服务
    4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商标专用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43、加强对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为个体私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44、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从事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制假售假、以次充好、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4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凡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企业经营行为,不予追究。不得对个体私营企业任意设定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行为。
    46、对执法违法、干扰个体私营企业正常经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七、加大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
    4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使其真正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8、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在个体私营企业中广泛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素质。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