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文 件

黔工商消[2005]22号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关于对《关于剑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建筑
材料实施监测的请示》的批复

黔东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剑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建筑材料实施监测的请示》(黔工商呈[2005]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州剑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辖区范围内实施流通领域建筑材料质量监测。在新建县城期间,监测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每一次抽取样品10至20个批次,监测经费自行解决,监测文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建筑材料质量监测工作应严格按照《贵州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有关规定施行,并将监测情况及时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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