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
机动车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正文于2004年6月30日公布后,各地针对《办法》修正条款提出一些相关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我省机动车交易市场行为,维护机动车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开办新、旧机动车市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条件办理外,其停车场地不得少于5000平方米。
二、举办机动车展销会,按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40号中《商品展销会登记》办法执行。
三、从事新、旧机动车交易中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必须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经纪活动,否则视为非法经纪。按《经纪人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四、申请从事旧机动车销售的经营者,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经营范围时、注明“旧车销售”字样。旧车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旧机动车市场内进行交易。并按《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管理机动车市场时,继续做好“验证盖章”审查管理工作。对不按《办法》规定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机动车市场,经营企业有义务配合工商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机动车市场的监管工作。配合企业注册部门做好汽车市场、汽车生产、经销企业的注册、年审工作。对无照、超范围经营、“黑中介”等违反《办法》的交易行为,要坚决打击,依法查处。
七、加强小轿车经销企业的监管力度。对申办小轿车经营权、小轿车连锁经营业务、仍按目前有关政策、程序审查办理。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要严格依法查处。
八、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本地区汽车生产、经销企业、新、旧车交易市场纳入今后日常监管和长效监管范畴、完善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实行分类监管,对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