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文 件

黔工商市[2004]33号

二OO四年七月六日



关于转发国粮电[2004]19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等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4]1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继续坚持陈化粮出库前的通报制度。省外企业拍卖成功后,售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面通报。省内企业拍卖成功后,只要售粮地与企业所在地不是同一县(市、区、特区)的,售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向企业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面通报。
  二、进一步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处理的全过程监管。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陈化粮通报后,要及时向负责监管的工商所进行通报,工商所必须将陈化粮购买使用企业作为重要监管对象,每星期至少到该企业巡查一次,检查陈化粮的入库数量、使用数量和销售数量,发现问题及时跟踪调查。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每月至少要对陈化粮购买使用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对陈化粮销售使用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
  三、加强与粮食、质检部门的配合。对陈化粮的监管,国粮电[2004]19号文件对工商、粮食、质检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密切与粮食、质检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管好陈化粮市场,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