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文 件
黔工商市[2004]32号
二OO四年七月二日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省农业厅《关于继续清缴、统一保管毒鼠强的紧急通知》(黔农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进一步巩固好毒鼠强专项整治的成果,严防反弹,一旦市场上发现毒鼠强的踪影,必须一查到底,彻底收缴。 二、凡收缴的毒鼠强必须及时交当地指定的部门、地点,妥善保管,要做到移交手续完备、清楚,严禁私自保存、转移。 三、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切实搞好自我安全防护工作,严防中毒等意外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