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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6月17日省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监管,促进"诚信贵州"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和"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黔府办发[2003]9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并在全省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含内资、外资、私营)、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经济组织。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守法情况和信誉状况为基础,将企业认定为不同管理类别,并按管理类别对其实施不同管理的监管制度。
第三条 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个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
第四条市场准入指标所反映的是在确认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和变更登记及有关行政审批、备案、公告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条 经营行为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被处罚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市场退出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核心在于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清算。
第七条 参照指标是指除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在制定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标准和实施企业分类时作为参考。
第二章 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企业信用指标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企业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
第九条 守信标准:
1、具备法定条件;
2、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
3、年检为A级;
4、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5、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6、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资产状况良好;
(2)一年内在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
(3)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4)拥有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5)获得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6)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奖励、表彰;
(7)银行信用良好。
第十条 警示标准:
1、具备法定条件;
2、以非货币出资在企业设立后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3、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未达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警告或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经营出现较大亏损;
(2)在有关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
(3)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
(4)银行信用等级较低。
第十一条 失信标准:
1、具备法定条件;
2、年检为B级;
3、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
(2)在有关部门有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有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
(4)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标准: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将企业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类。企业同时达到第九条1至5项标准的,认定为A类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符合第十条2-5项任意一项标准的,认定为B类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符合第十一条2-5项任意一项标准的,认定为C类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符合第十二条标准的,认定为D类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
第三章 企业分类监管的方式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市场巡查的相关规定,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相应的监管和服务。
第十五条 对A级企业的监管方式是:
1、符合年检免检条件的,随到随检;
2、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3、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权及其相关权益受重点保护;
4、在服务方面可以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5、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对B级企业的监管方式是:
1、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
3、公开违法记录;
4、除专项检查外,由属地工商所增加巡查次数,每年至少对其回访复查2次。
第十七条 对C级企业的监管方式是:
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3、年检时列为B级,在增设分支机构,增加经营范围,对外投资和变更其它登记事项时依法予以限制;
4、公开违法记录;
5、加大巡查力度,每年至少对其回查复查4次。
第十八条 对D级企业的监管方式是:
1、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业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2、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以此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行清算,否则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
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锁入黑名单,依法进行限制;
5、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第四章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所依据的信息,主要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和服务中获取,还可以与其他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和交换方式获得,也可以接受企业主动申报。
第二十条 企业主动申报的信用信息,应当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有关荣誉、表彰信息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可以向辖区工商所申报,也可以向所在地工商局申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应如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报不实信用信息或者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的类别,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商局根据企业信用分类标准进行评定,一般每年认定1次。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的类别评定后,要根据"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黔府办发[2003]98号)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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