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
巡查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
巡查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到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巡查制是指以工商所为基本单位,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进行全方位、综合型的日常监管方式。
第三条 市场巡查应当按照"四定"(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奖惩)的要求,采取分类别、有主题、讲效果的方式,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和上级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实际,依托经济户口管理和计算机网络等手段来组织实施。工商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管辖区域和目标任务实行分片包干到组,落实目标责任制到人。
定区域是指根据工商所的管辖范围,可按照街道、交易区、地理方位等将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巡查片区;定人员是指根据工商所的实际情况将巡查人员划分为若干个巡查组,每个巡查组不得少于2名干部,并将每个巡查组的巡查任务按分管片区落实到每个组员;定任务是指在定区域和定人员的基础上,将工商所确定的巡查任务明确到各个巡查组,分解到每一名巡查人员,由巡查组和巡查人员来具体完成;定奖惩是指根据绩效考评的相关规定,对每一个巡查组和巡查人员的工作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确定考评和奖罚的标准。
第四条 市场巡查的主要手段是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和指导规范等。
第五条 工商所在市场巡查时要做到思路清楚、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工作流程科学、安排合理、效果明显。
第六条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监督管理科(股)按管辖区域分别负责辖区内市场巡查的协调、督察,各工商所必须服从上级的统一调度,做到互联互动。
第七条 市场巡查原则上应当坚持属地巡查的原则,非因上级指令,各工商所不得跨越管辖区域开展市场巡查。
第二章 巡查程序
第八条 巡查组巡查的频次由各工商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但原则上每周每组应不少于两次。
第九条 上岗准备:
1、所长或副所长布置巡查任务;
2、按着装规定整理仪表风纪,应该做到规范着装;
3、准备必要的检查证件、工具、票据及有关登记簿、表。
第十条 上岗巡查:
1、巡查组按照规定的巡查区域,根据确定的巡查任务,进行检查。
2、巡查时,要携带《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表》(附后)、《巡查情况登记表》(附后)、《回访复查表》(附后)、以及需要使用的各种规范文书,认真履行职责,巡查中的情况随时进行记录,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原来市场巡查所使用的11张表,在开始执行本规定时全部作废,各地要注意做好新表和老表的使用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 表格填写:
1、每项巡查任务一经确定,由所长填写《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中的巡查时限、巡查任务、要求及效果栏,将目标任务等进行明确,交巡查组。巡查人员按要求完成某一阶段的巡查任务后,将《巡查情况登记表》上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将归纳总结的情况填写在《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中巡查基本情况栏内。
2、巡查人员将每一次巡查的具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填写在《巡查情况登记表》上。巡查中主要开展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未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二是收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三是发现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四是帮扶企业、调解纠纷、行政指导等。
3、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回访复查时,填写《回访复查表》。
第十二条 巡查讲评。工商所所长根据巡查情况于次日对巡查记录进行查阅并签署意见,一周进行一次巡查小结和评讲。
第十三条 每次巡查结束后,各巡查组人员要负责将巡查中收集到的市场主体信息或查办案件等情况及时录入微机。
第十四条 健全档案管理及图表设置。各工商所要建立完善市场巡查档案等。在一项巡查任务完成,将《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和《巡查情况登记表》以巡查组为基本单位装订成册;对市场主体进行回访复查后,将《回访复查表》装入经济户口档案,并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要在办公室内悬挂巡查人员分组表、巡查班次表、巡查路线图、管辖范围图、巡查人员的职责和纪律等。
第三章 巡查方式
第十五条 市场巡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基础巡查:指依托经济户口,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一年内进行一次有计划的全面检查;
2、回访复查:指对新设立的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进行回访以及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每年有计划地进行的全面检查。
3、专项检查:指依据上级安排布置的专项检查工作或针对辖区内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不间断的专项检查。
4、分类、分级检查:指依据《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对企业实施巡查监管。
5、日常检查:指除上述巡查方式外,由工商所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的巡查。
第四章 巡查任务
第十六条 巡查任务的确定:一是根据省、市(州、地)局的各项工作布置由各县(市、区、特区)局具体安排;二是各县(市、区、特区)局、工商所结合辖区市场秩序的实际自行确定。
巡查组可以根据所负责片区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向所长提出巡查任务建议,由所长确定后,开展巡查。
巡查任务确定后巡查人员在巡查中还应随时处置巡查任务之外的突发事件和完成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巡查的主要任务:
1、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
2、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及亮照经营情况,取缔无照经营。
3、监督和规范市场主办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其与市场经营者签订责任状。
4、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查处违法合同、违法广告、商标侵权、商标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章行为。
5、受理投诉、调解交易纠纷,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经营者、消费者排忧解难。
7、引导市场主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倡导、鼓励、支持诚信经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8、巡查人员应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办案,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的规定,将巡查工作的信息资料整理成"经济户口"档案材料并输入经济户口数据库,作为档案资料,并不断补充信息资源,使之在全系统互联共享。
9、督促市场主体交纳工商行政管理规费,确保工商行政管理规费应收尽收。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市场巡查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交易行为发生量,不同地域的工商所确定不同的巡查重点和频次。
城区和经济活动较集中的工商所,要相对增加市场巡查的频次。
对于城郊结合部等经营活动不太集中、经营主体较分散且数量较少的工商所,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监管重点,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巡查,相应减少对非重点区域、对象的巡查频次。
农村工商所要结合实际开展巡查,以使人力、物力资源得以合理调配。
各工商所可以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污染的市场主体及其经济活动重点进行监管,加大巡查力度。
第十九条 市场巡查采取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根据《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市场主体实施不同的巡查监管。
第五章 工作标准
第二十条 对本管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熟悉,做到情况明了、数据清楚、历史沿革知悉、发展走向心中有数。
第二十一条 巡查记录真实、全面、字迹工整,符合经济户口项目要求,保证准确、及时、全面入档入网。
第二十二条 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及时、全面地进行查处,确保监管到位。必须做到严格执法,有案必查、查而必果,施行行政处罚应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手续完备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符合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巡查纪律要求。
第六章 督察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三级督察,可以对本辖区内市场巡查工作情况、工作标准和经济户口动态档案的建立以及巡查记录录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地督察。
第二十五条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及本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及个人奖惩和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
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成绩突出的;
2、及时处理交易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受到有关方面表扬的;
3、及时发现、制止重大事故隐患和妥善处理重大事故的;
4、综合指标考核成绩为优秀的;
5、被市(州、地)级以上工商机关树立为典型或通报表扬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给予相应处罚。
1、综合指标考核成绩较差的;
2、履行巡查职责不到位或怠于行使职责,不能有效完成巡查任务的;
3、受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单位曝光的;
4、违反巡查规程和巡查纪律,达不到巡查标准的;
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6、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7、违反"六项禁令"的。
第二十八条 巡查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工商所予以限期改正、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调离岗位、待岗等处理,并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管辖区域内对市场巡查的开展情况实施对工商说所的交叉检查。交叉检查结果应纳入同期工商所和巡查人员工作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巡查人员要注重仪表举止,按照要求规范着装上岗;巡查时应举止文明,姿态端庄,精神饱满;不准讲粗话、脏话、忌语;在岗位上不准吸烟。
第三十一条 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巡查人员向其下达行政指导建议书,督促其改正,并做好备案备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2004年6月18日
填 表 说 明
为规范工商所市场巡查,使工商所市场巡查的内容具体明确,达到分阶段、有目标、有主题、有时限、有效果的要求,配合经济户口的建立,同时减少工商所的工作量,制定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巡查情况登记表、回访复查表等三张表格。为规范各个表格的填写,特作如下说明:
一、《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
《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的作用主要是对某项巡查任务的安排布置、归纳小结和工作统计,主要是根据每次巡查填写的《巡查情况登记表》收集到的信息来汇总填写,要能全面地反映出某个阶段某项市场巡查任务的基本情况。由所长根据上级局、地方政府和本辖区市场上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日常监管的需要拟定巡查任务,并按照工作量来确定巡查起止时限,可以是一周或一个月,在本阶段内的市场巡查工作要围绕确定的任务来开展,但不排除随机处置巡查任务之外的各项突发事件。
1、"巡查组"栏,填某巡查组。
2、"巡查时限"栏,填某项巡查任务所需要的工作时间,是从任务分派到完成的期间。
3、"巡查区域"栏,填巡查组所管辖的区域、路段。
4、"巡查人员"栏,填巡查人员姓名。
5、"巡查任务、要求和效果"栏,由工商所长填写,主要内容是根据上级局布置的各项工作或工商所结合辖区市场秩序确定的巡查任务,并对巡查任务的具体说明,即确定巡查任务的依据是什么,巡查对象有哪些,巡查中要查处整改哪些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如何进行查处,通过检查应达到什么样的结果等。
6、"巡查基本情况"栏,由巡查组组长填写,主要是对本阶段一项市场巡查任务完成情况的概括性说明,即根据任务如何开展巡查,共巡查几次,巡查多少户,巡查中发现什么问题,如何处置和整改,目前是何种状况,根据巡查情况对今后的巡查工作有何建议等。同时还要将巡查时随机处置的各种情况及按照日常监管的规定应完成的工作情况作小结,如受理多少投诉、回访多少市场主体、调处多少纠纷等。
7、"所长意见"栏,即对一段时间巡查任务的完成情况的总体评价,并提出意见。
该表填写要准确、精炼、全面,任务制定要实事求是,工作要求和达到的效果要切实可行,要能起到全面反映一个阶段工作情况和统计工作量的作用。
二、《巡查情况登记表》
《巡查情况登记表》为正反两面,以巡查组为单位填写,是一项巡查任务中的每一次巡查工作的笔记,主要作用是对巡查人员每一次的巡查情况进行记载。由巡查组填写。
1、"巡查组"、"巡查人员"、"巡查区域"栏的填写同前表。
2、"巡查任务"栏,即填所长在《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中确定的任务。
3、"巡查基本情况"栏,填对本次巡查的概括说明,共巡查多少户,查的内容是什么,巡查中发现什么问题,如何处置,以及随机处置相关事项的情况等,对随机处置的相关事项也要作叙述性说明。
4、"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市场主体情况"栏,是对本次巡查中,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要记录其名称、注册号以及由被检查人签字,便于录入微机,为绩效考评确定巡查人员工作量提供依据。
(1)"名称"栏,有字号的填写市场主体的字号,无字号的填经营者的姓名;
(2)"注册号"栏,填市场主体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号;
(3)"当事人签名"栏,由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经营管理人员签字。
(4)"备注"栏,根据实际需要来填,可填行业、电话号码等等。
对农村赶集、农贸市场、临时摊区巡查时,对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可不用详细填写该部分,在基本情况中简要叙述。
因检查的主体较多不够填写的,可在"附页一"上填写。
5、"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情况"栏,填由市场主体向工商部门申报的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信用信息,填写项目:授予名称、等级、年度;授予机关;授予时间。
6、"违法违规经营主体情况"栏,是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号(或身份证号)、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巡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作简单记录。
(1)"名称"栏,有字号的填写市场主体的字号,无字号或无照经营的填违法经营者的姓名;
(2)"注册号"栏,填市场主体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号,无照经营的,不填;
(3)"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栏,简单填写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记载录入微机,进入相应的经济户口软件;
(4)"当事人签名"栏,由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经营管理人员签字。
(5)"处理意见"栏,是巡查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意见,如即时处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改正、限期补办、补交欠费等;
(6)"处理结果"栏,是对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作出处理后,由巡查组补充填写,例如对建议立案的,如果已结案填具体的处罚结果,如果移交有关部门或销案的据实填写,责令改正的是否改正,限期补办的是否补办。
因检查中发现违法主体较多不够填写的,可在"附页二"上填写。
7、"帮扶企业、调解纠纷、开展行政指导等其它情况"栏,填写巡查中帮扶企业、调处纠纷、开展行政指导、受理投诉、宣传法规等情况。
8、"所长意见"栏,是所长对巡查组一次巡查情况的评价,并提出意见。
该表填写要详细、具体、全面、真实,要起到反映巡查组每次巡查工作情况和支撑《市场巡查任务安排及完成情况登记表》的作用。
三、《回访复查表》
《回访复查表》为正反两面,由巡查组填写,主要用于对所有市场主体每年一次的普查和新办市场主体的回访复查。目的是检查或收集身份信息、生产经营信息、信用信息。
对所有市场主体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普查,对新办市场主体,自成立之日起半年内必须对其进行一次回访复查。回访中若发现市场主体有违法违章行为,则按监管等级办法定下一次的巡查时限,目的是检查其是否改正。
1、"回访复查市场主体名称"、"当前监管等级"、"注册号"、"联系电话"、"邮编"、"核准登记事项"中的"核准登记情况"等几栏均为机读信息,自动生成。"检查情况"栏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填写。
2、"生产经营事项"中的"生产经营状况"栏,根据实际情况选;"主要产品(业务)"栏,生产加工型的,填主要产品,服务型的,填主要的服务项目,销售型的,填主要销售的产品;"年产值"栏,必须填写。
3、"年检事项"中"机读情况"栏为自动生成,"检查情况"栏,巡查人员应依据机读情况进行对比检查,填与机读信息"一致"或"不一致",不一致的要填写事实(按以下表述填写:⑴已参加各年度年检,与机读情况一致;⑵未参加××××年度年检,与机读情况一致;⑶参加了××××年度年检,但机读情况没有提供;⑷未参加××××年度年检,但机读情况参加了该年度的年检。⑸今年新成立市场主体或免检企业),新成立的主体和免检企业据实填写。
4、"商标注册(使用)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如该市场主体有商标注册或有使用商标的情况,则必须填写,如无,则不填。如果商标为该市场主体所有,则填写:"商标注册状态"、"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标识"、"使用商品/服务"、"商标类别"、"注册时间"、"续展日期";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如商标未注册,只填"商标注册状态"、"商标名称/标识"、"使用商品/服务"栏。"使用状态"栏:"正在使用"、"闲置"、"许可使用"选其一。如果回访对象是被许可使用商标,则填写的是其使用的商标的相关信息: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标识"、"商标类别"、"注册时间"、"使用商品服务";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根据实际情况选填;"许可使用情况"栏按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据实填写。如有多个商标的情况,可按此表格式填写,增加附页。
5、"合同事项"据实填写。"签订合同件数"栏,填上一年度签订的合同件数。"合同总金额"栏,填上一年度签订合同的总金额。"合同履行件数"填上一年度签订合同的履行件数。"守重机读信息"自动生成,不填。"守重"检查情况按以下情况填写:①非守重单位;②守重单位,与机读情况一致;③"守重"单位,与机读情况不一致,以及不一致的具体情况;④非"守重"单位,但有冒充"守重"单位情况及冒充的具体情况。
6、"市场主体申报被授予的信用信息"。巡查人员应尽量通过回访收集市场主体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税务、质监、药监、卫生、劳动社保、公安、海关、银行方面的信用情况,经核对原始书件准认后据实填入。
7、"前置审批情况"栏:凡需要前置审批才能核发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均要对其前置审批情况进行据实填写,不能提供前置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已过期的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在检查情况一栏做好记录,并在下一次巡查时作重点检查,不能补办的要作出相应的处理。
8、"回访复查意见"部分"巡查组意见"栏,应根据回访情况选择:无违法违章行为、责令整改、当场处罚、立案,并进行简要的叙述。"拟定监管级别"栏。按《市场主体分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回访情况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级。"所长意见"栏:是所长对该市场主体回访情况的总体评价,对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的,要对巡查组意见进行审定。
"下次回访时限"栏,原则上遵循:①起始日期为下一个年度的1月1日;②截止日期距上次回访日期为1年。回访复查结束后将记录情况交当事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