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文 件

黔工商办[2004]58号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总队):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工商办字[2004]第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确保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工商局决策的贯彻落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全面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通知》和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工商办[2003]68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督查工作内容、督查职责、督查方式、督查程序、办理要求及反馈通报等内容,并严格执行。要责任到岗、到人,强化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注重实效,狠抓工作的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归口负责对本级及其下级机关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关内部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承办的督促检查事项负责。按分级管理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局各处室(分局、总队)要指定一名督查联系人,承担本部门督促检查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四、省局各处室(分局、总队)以书面通知形式,对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省局重要工作安排部署,以及专项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实施督促检查时,须将督促检查建议事项交办公室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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