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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
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创造各类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改革内资企业的登记方式
1、名称登记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股东有效证明文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场即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其他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公司名称均可冠以“贵州”行政区划。企业、公司名称冠以“贵州”行政区划的,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核准后,企业登记仍按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办理。
3、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后,超过保留期限但未被他人登记使用的,在企业登记时可继续使用,不另行收取费用。
4、公司经营范围因条件限制无法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而分公司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可由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但应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加注“由取得许可证的分公司经营”字样。
5、支持返乡的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兴办各类经济实体,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外,其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等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内能够完善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营业执照》。
6、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变,只涉及股东变更或股东之间投资比例变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不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7、为方便下岗失业人员选择就业或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到辖区工商所备案后即允许试营业,在 三个月内可不办理注册登记并免收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费用;三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办理注册登记按国家现行优惠政策执行。
8、对下岗失业人员无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引导并帮助其办理营业执照,使其合法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在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中首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以教育为主,免于处罚,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
9、对市场开办企业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摊位总数40%以上,且市场无其它违法行为的,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中予以免检。
三、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
10、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入股人数超过股东法定人数的,可以以工会社团法人为职工持股的代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11、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执行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过程中的登记注册收费减免规定,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收费每户50元;企业
“三改”后的注册资本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本之和的,不收注册登记费,只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本总量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费标准收费,但不另收变更登记费。
12、支持企业债权转股权。改制企业的债权人与企业协商一致,同意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可依法办理债权转股权手续,债权人转为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3、简化企业改制登记程序。企业依照《公司法》改制为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按设立登记程序办理登记的外,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改制登记。
14、支持改制企业明晰产权关系。企业在改制中按产权界定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意见书办理改制登记。对挂靠企业解除挂靠关系的,可由实际出资人出证,经原挂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认,原注册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应经同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确认,重新认定所有权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15、允许改制企业延用原企业名称。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延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于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又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3年。指导改制企业通过转让、拍卖等形式盘活闲置商标,提高注册商标的利用率。
16、支持各类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转制。对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由其自主选择转制方式,可申请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对转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可以原有机构的名称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但不得冠用行政机关名称。
17、支持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出售等方式进行改革、改组、改制,促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从宽处理改制企业原有名称的使用、专项经营和债转股问题,积极支持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帮助改制企业搞好知识产权保护。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18、支持和鼓励省外企业和个人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其所办企业与本省企业一视同仁,享受本省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方面的优惠政策,取消对外来人员暂住证的审查;省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兼并、购买我省企业的,被兼并、购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有效期内继续予以保留。
省内各类企业和个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市、县)投资,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19、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社会公众服务领域、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鼓励跨行业多种经营,不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经营项目均依法予以核准。
20、对经营地域在乡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费用。
五、简化登记审批环节,优化服务
21、减少登记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者申请注册登记,试行由工商所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对企业的注册登记审批实行经局长授权的一审一核制。
22、试行企业年度检验免检制度。对长期遵纪守法、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年度检验时可免予审查程序,只需在每年的年检截止日期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填写好的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在其营业执照的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和加贴年检标识。
23、依法下放企业注册登记权限。减少省工商局直接登记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在省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外,省局不再办理其它企业的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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