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文 件

黔工商电[2003]1号

二OO三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对互联网上广告经营者主体资格
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加入WTO后的形势,扶持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从事互联网上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专营互联网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具备经营互联网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应发给《营业执照》;同时,对上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要求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对兼营互联网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对兼营互联网广告业务的企业,应予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四、在核准经营范围时,互联网广告业务统一核定为"互联网广告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