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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2月底至5月中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的种子(水稻、玉米)、化肥商品(复肥、氮肥、磷肥、钾肥)情况进行了质量监测,按照监测程序,在收到承检单位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了经销单位,并由经销单位通知了生产企业,根据经销单位和生产企业的复检申请,及时组织了复检,目前已进入后处理阶段。现将有关监测情况进行通报,并就有关信息利用和处理进行明确:
一、种子(水稻、玉米)质量监测情况
此次对贵阳市云岩区、花溪区、开阳县、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县、黔南州都匀市、独山县等三个市(地)7个县(区、市)的种子市场的23家种子经销商进行了监测,共抽取了省内外37家种子生产企业生产的样品52份,涵盖品种51个,其中杂交水稻品种30个,杂交玉米品种21个,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本次监测主要检验种子的发芽率,水分、净度和种子纯度,纯度鉴定安排在遵义市、黔南州和黔东南州等地进行田间种植,约今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才能完成。经检验,就种子的室内三项(净度、水分和发芽率)而言,水分不合格样品数1个,发芽率不合格样品数1个,净度全部合格,种子质量整体较好,合格样品数49个,合格率为96.2%,不合格样品数2个,不合格率为3.8%。
二、化肥商品(复肥、氮肥、磷肥、钾肥)质量监测情况
本次对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三个地区流通领域的化肥商品(复肥、氮肥、磷肥、钾肥)进行了抽样检查。共检查38个化肥经营点,涉及47个生产企业的51个批次的化肥样品。经检验,统计结果为:样品质量合格19个批次,合格率为37.3%,不合格32个批次,不合格率为62.7%。另对包装标识进行了检查,符合包装标识标准的占64.7%。
按地区统计:贵阳市抽取15个样品,合格9个批次,不合格6个批次,质量合格率为60.0%;遵义地区抽取21个样品,合格5个批次,不合格16个批次,质量合格率为23.8%;黔南地区抽取样品15个,合格5个批次,不合格10个批次,质量合格率为33.3%。
按品种统计:复肥[复混(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样品35个,合格率31.4 %;氮肥样品2个,合格率100 %;磷肥样品12个,合格率33.3
%;钾肥2个,合格率100 %。
三、监测信息的利用和处理应把握的一些问题
如何把有限的资源应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之中,一直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十分重视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贵州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就监测信息的利用和处理专门作了11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务必据此落实。为了更好地利用监测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快监测结果的处理进程,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局长的指示,在今后监测信息的利用和处理中应把握的问题是: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省工商局提供的《商品质量监测合格商品及被监测人名单》和《商品质量监测不合格商品及被监测人名单》,对合格商品和被监测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对不合格商品和被监测人依法进行处理。在对不合格商品和被监测人处理中,除按属地管理原则交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外,要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若发现本地有同批次不合格商品也可按程序进行处理。
(二)被处罚主体为经销企业。凡查出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商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由省局统一移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对备份样品的处理,凡是属于监测合格的,应及时退回经销单位;凡是属于监测不合格的,查处时一并处理。
(三)处罚以法定承检单位出具的且加盖"贵州省工商行政局商品质量监测专用章"的《检验报告》以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工作单》所记录的进货量、库存量(包括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商品)及各类监测文书为事实依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根据"宽严适度"原则,掌握好处罚幅度。对商品内在质量不合格的经销企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二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内在质量不合格的经销企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从重处罚:一是无证、照经营的;二是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凡生产企业书面认定经销企业被监测商品系假冒其产品的,因涉及后期公布,应及时报告省局消保处);三是办案部门在调查处理中认为需要依法重处的。
(五)有关经销企业地址与生产企业地址一致的,办案过程中应调查清楚,区分责任依法处理。
(六)在对不合格企业调查处理时,凡现场发现所经销商品存在外在标识方面问题的(如未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要依法处理;凡发生生产企业涉及违反《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对生产企业一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要帮助有关经销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账制度、销售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及"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制度,帮助其提高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及其他标识的能力。
(八)依据《贵州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质量监测结果由省局统一公布,查办案件过程中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
(九)办案中遇有疑难问题及时与省局联系。
(十)在接到交办案件后一般应在15日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将有关处理情况(如办案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措施、案件数、案值、罚没款数等)书面报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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