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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红盾护农方案》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决定在2005年第2季度对流通领域内的速冻米面制品、水发水产品、腌熏制品及农药质量进行一次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的组织
根据《通知》的要求,此次质量监测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并根据《贵州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规定,由指定的法定检测机构对商品进行抽样、检测。涉及到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积极配合,全面联动,形成声势,做到"三统一,一确保",即统一抽样、统一反馈、统一公布,确保此次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二、监测的范围
(一)监测的重点商品
本次主要监测食品和以"三农"工作密切相关的农资产品。
速冻包装米面食品(含馅类)抽取样品50个批次,其中含肉类样品30个批次,不含肉类样品20个批次。样品取样数量视样品包装的大小而定,约3个包装,不少于1.2kg。
水发水产品抽取样品50个批次,包括水发鱿鱼、海蛰等,以水浸泡直接销售的冻虾仁、墨鱼仔、海带等。每种取样量视样品包装的大小而定,2个包装,不少于1kg。
腌熏制品监测2个类别,抽取样品50个批次,其中熏烤类20个批次,腌制类30个批次。每种取样量视样品包装的大小而定,约3个包装,不少于1kg。
农药监测5个类别,共50个批次,包括:
1、有机磷农药: 敌敌畏、毒死蜱、三唑磷、乐果;
2、菊酯类: 甲氰菊脂、氰戊菊酯、高效氯氰菊酯、溴氰菊酯等;
3、其他:三环唑、稻瘟灵、百菌清、吡虫啉等;
4、农药中添加高毒农药定性检测;
5、复配农药按企业登记产品标准检测。
(二)监测场所
本次速冻包装米面制品监测在贵阳市进行;水发水产品、腌熏制品、农药的监测在贵阳市、安顺市、毕节地区进行,主要选择质量问题多,消费者投诉集中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专卖店等经营场所和服务场所进行监测工作。
三、监测内容
(一)商品的进货凭证
(二)商品的注册商标
(三)商品标识
1、商品检测或检疫合格证明;
2、中文标明的、真实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商品,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说明;
6、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是否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说明书及其它宣传资料是否符合商品的实际情况;
(六)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检测项目及标准、判定原则
按照《通知》的规定,速冻米面制品、水发水产品、腌熏制品三种产品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下发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和判定原则进行监测。
(一)速冻包装米面食品
检测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山梨酸、着色剂(依商品颜色而定)、糖精钠(甜制品)、甜蜜素(甜制品).
序号 项目 检测标准 标准性质 备注
1 菌落总数 GB19295-2003 强制标准 不作复测
2 大肠菌群 GB19295-2003 强制标准 不作复测
3 致病菌 GB19295-2003 强制标准 不作复测
4 霉菌 GB19295-2003 强制标准 不作复测
5 山梨酸 GB2760-1996 强制标准 含馅制品
6 着色剂 GB2760-1996 强制标准 依商品颜色而定
7 糖精钠 GB2760-1996 强制标准 甜制品
8 甜蜜素 GB2760-1996 强制标准 甜制品
检测标准
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
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产品,判为该样品本次质量监测合格。所检项目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该样品本次质量不合格。
(二)水发水产品
检测项目:甲醛、PH值、挥发性盐基氮、无机砷(海产品)、砷(淡水产品)、铅、汞、六六六、滴滴涕、日落黄/柠檬黄、亮蓝/靛蓝、标签。
序号 项目 依据标准 标准性质 备注
1 甲醛 NY5172-2002 强制标准
2 PH值 NY5172-2002 强制标准 适用头足类海产品、河虾海虾、海水贝类
3 挥发性盐基氮 GB2744-94GB2741-94GB2735-94 强制标准 适用头足类海产品、河虾、海虾、海水贝类。不作复测
4 无机砷(海产品) GB4810-94 强制标准 仅适用水发海产品
5 砷(淡水产品) GB4810-94 强制标准 仅适用水发淡水产品
6 铅 GB14935-94 强制标准 不包括海带
7 汞 GB2762-94 强制标准 不包括海带
8 六六六 GB2763-81 强制标准 适用头足类海产品、河虾、海虾、海水贝类
9 滴滴涕 GB 2763-81 强制标准
10 日落黄、柠檬黄 GB2760-1996 强制标准 限海带
11 亮蓝、靛蓝 GB2760-1996 强制标准 限海带
12 标签 GB7718-1994 强制标准 限定量包装商品
检测标准
(1)GB2735-94《头足类海产品卫生标准》
(2)GB2740-94《河虾卫生标准》
(3)GB2741-94《海虾卫生标准》
(4)GB2744-94《海水贝类卫生标准》
(5) NY5172-2002《无公害食品 水发水产品》
(6)GB4810-94《食品中砷限量卫生标准》
(7)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产品,判为该样品本次质量监测合格。所检项目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不合格。
食品标签不合格的产品,综合判定该产品食品标签不合格。
(三)腌熏制品
检测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亚硝酸盐、复合磷酸盐、酸价、过氧化值、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苋菜红、日落黄/柠檬黄)、苯并(a)芘、标签。
(1)腌制类:如咸肉、腊肉、腊肠、火腿、板鸭、咸鱼、腊鱼等.
序号 检测项目 依据标准 标准性质 适用产品类别
1 酸价 GB10147-1988 GB2732-88 、GB2730-81GB10138~10144-88 强制标准 适用于腊肠、板鸭、广式腊肉、咸鱼
2 过氧化值 GB2731-88、 GB2732-88GB10138~10144-88 强制标准 适用于火腿、板鸭、咸鱼
3 亚硝酸盐 GB2730-81、 GB2731-88GB10147-1988GB2760-1996 强制标准 肉制品
4 山梨酸 GB2760-1996 强制标准 所有产品
5 苯甲酸 GB2760-1996 强制标准 所有产品
6 胭脂红/苋菜红 GB2760-1996 强制标准 所有产品
7 日落黄/柠檬黄 GB2760-1996 强制标准 所有产品
8 标签 GB7718-1994 强制标准 所有产品
(2)熏烧烤肉类、熏煮香肠、熏煮火腿
序号 检测项目 依据标准 标准性质 适用产品类别
1 菌落总数 GB2725.1-1994GB13101-1991 强制标准 所有产品
2 大肠菌群 GB2725.1-1994GB13101-1991 强制标准 所有产品
3 沙门氏菌 GB2725.1-1994GB13101-1991 强制标准 所有产品
4 亚硝酸盐 GB13101-1991GB2760-1996 强制标准 所有产品
5 复合磷酸盐 GB13101-1991GB2760-1996 强制标准 所有产品
6 山梨酸 GB2760-1996 强制标准 所有产品
7 苯甲酸 GB2760-1996 强制标准 所有产品
8 胭脂红/苋菜红 GB2760-1996 强制标准 所有产品
9 日落黄/柠檬黄 GB2760-1996 强制标准 所有产品
10 苯并(a)芘 GB13101-1991GB7104-94 强制标准 所有产品
11 标签 GB7718-1994 强制标准 所有产品
检测标准
(1)GB2730-1981《广式腊肉卫生标准》
(2)GB10147-1988《香肠(腊肠)、香肚卫生标准》
(3)GB2731-1988《火腿卫生标准》
(4)GB2732-88《板鸭(咸鸭)卫生标准》
(5)GB10138-88《咸鲳鱼卫生标准》
(6)GB10139-88《咸鳗鱼卫生标准》
(7)GB10140-88《咸带鱼卫生标准》
(8)GB10141-88《咸鳓鱼卫生标准》
(9)GB10142-88《咸鲅鱼卫生标准》
(10)GB10143-88《咸黄鱼卫生标准》
(11)GB10144-88《干明太鱼卫生标准》
(12)GB13101-1991《西式蒸煮、烟熏火腿卫生标准》
(13)GB7104-94《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卫生标准》
(14)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5)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产品,判为该样品本次质量监测合格。所检项目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不合格。
食品标签不合格的产品,综合判定该产品食品标签不合格。
(四)农药
检验项目:1、农药中有效成分含量检测;
2、标识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在检验报告中注明。
3、容(重)量
检测标准 产品执行标准见下表:
敌敌畏乳油 GB 2548-1993
氰戊菊酯乳油 GB 6695-1998
40%乐果乳油 GB 15583-1995
甲氰菊酯乳油 HG 2845-1997
三唑磷乳油 HG 2847-1997
三环唑可湿性粉剂 HG 2161-1991
百菌清可湿性粉剂 GB 9552-1999
稻瘟灵乳油 HG 3305-1990
毒死蜱乳油 GB 19605-2004
吡虫啉 HG 3671-2000HG 3672-2000
4%高效氯氰菊脂乳油 HG 3631-1999
溴氰菊酯乳油 HG 2801-1996
包装上明示执行标准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检验方法及判定原则
序号 产品(有效成分)名称 执行标准 抽样单上应记录的包装标识内容
1 敌敌畏乳油 GB 2548-1993 生产日期、有效期
2 氰戊菊酯乳油 GB 6695-1998 生产日期、有效期
3 40%乐果乳油 GB 15583-1995 生产日期、有效期
4 甲氰菊酯乳油 HG 2845-1997 生产日期、有效期
5 三唑磷乳油 HG 2847-1997 生产日期、有效期
6 三环唑可湿性粉剂 HG 2161-1991 生产日期、有效期
7 百菌清可湿性粉剂 GB 9552-1999 生产日期、有效期
8 稻瘟灵乳油 HG 3305-1990 生产日期、有效期
9 毒死蜱乳油 GB 19605-2004 生产日期、有效期
10 吡虫啉 HG 3671-2000HG 3672-2000 生产日期、有效期
11 4%高效氯氰菊酯乳油 HG 3631-1999 生产日期、有效期
12 溴氰菊酯乳油 HG 2801-1996 生产日期、有效期
检验方法执行现行有效标准
判定原则:按照农药产品相应法规及标准规定判定。
五、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5月下旬)。一是调查摸底,确定监测的场所、承检单位;二是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监测办法及各类文书、细节;三是培训有关人员,部署监测任务。
(二)监测阶段(6月上旬)。对确定的商品进行取样送检。
本次监测采取质量检测与市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需要,还可请有关企业配合。对市场检查中能直接发现的假冒、仿冒等违反工商法规行为者,不需进行内在质量抽样检测,直接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需要对内在质量进行检测的,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派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会同承检机构工作人员按技术要求抽样,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抽样品进行封样,由承检单位负责保管、检测,并对抽样过程进行全程登记以供备查。
抽样结束后,应当将《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工作单》留存经销单位1份,(若有不合格商品,由经销单位及时寄送生产企业1份),省工商局留存1份,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1份,送承检单位1份。生产企业认为监测样品不是本企业生产的,应在15日内向省工商局消保处提供足够的证据;商品经销单位对被监测样品的真伪存有疑义的,亦应在15日内提供该样品的进货凭证及供货单位真实的名称、地址等材料报请省工商局审定。
(三)反馈阶段 承检单位样品检测结束后,要迅速出具检测报告, 对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对不合格项目要分析原因,按要求写出监测工作总结。包括:(1)填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用相关表格的表一至表十。并将表格以电子版和文字版各一份上报。其中,表三商品质量监测合格商品及被监测人名单和表四商品质量监测不合格商品及被监测人名单应按照商品质量水平填写,合格商品由质量最优依次下排,不合格商品从质量问题最严重依次下排;(2)2005年6月底上报初步结果,7月20日前上报最终检测结果;(3)监测工作结束后,各承检单位按照一种商品一个总结的方式,汇总报省工商局;承检单位不得擅自将检测结果直接反馈给生产、经销企业。检测结果由省工商局及时通知有关经销企业。被监测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承检单位收到省工商局转发的被监测单位的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在10日内向省工商局作出书面答复。
(四)公布阶段(时间另定)。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合格商品,各地要依法组织处理,并将监测结果及有关处理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按照规定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后,适时发布监测信息。
六、监测费用
商品质量监测所需费用由省局解决,国家工商总局将给予一定支持。
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务院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住机遇,真抓实干,结合西部大开发的形势,切实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本次质量监测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贵阳市、安顺市、毕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要支持分管领导的工作,确保此次监测任务圆满完成,为我省今后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除认真组织、搞好配合外,要根据省局监管工作重心下移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点多面广,直接巡查、了解市场情况的优势,必要时还可商请公安部门配合支持。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把商品监测与引导消费结合起来,把监督监测与执法办案结合起来,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与承检技术力量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垂直管理体制的优势,周密组织、上下联动、明确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效果。
(三)突出重点、依法行政。在监测商品时,根据省局确定的重点商品,由省、市、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承检单位持《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工作单》及相应资格或身份证明证件,直接到商品经销单位以购买商品(备份样品不用购买)方式抽取样品。同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承检单位共同对被抽样的经销单位的销货量、库存量和有关凭据等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逐项填写,以便事后处理。监测的商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或仓库内随机抽取,商品抽样的数量应满足检测之需,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单位,检测合格的,由承检单位通知商家取回,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同一商品、同一场所的监测,在同一时期内不再重复安排。抽样过程中须有详细记录,监测人员和被监测单位应当在《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工作单》上签字盖章;被监测对象是在市场或商场租赁柜台经营的,除被监测对象在监测工作单上签字盖章外,所在市场或商场主办单位负责人也须在监测工作单上签字盖章。被监测单位拒绝或拖延监测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在媒体及网络上予以曝光。
(四)明确职责,严格纪律。这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统一由省局组织实施。各级参与监测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监测工作,对监测项目和被监测单位要严守秘密,严禁事先通风报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影响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对承检机构虚报、瞒报商品质量监测结果的,在媒体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人的责任。被监测单位不得以监测结果作为商品广告宣传的依据。
(五)大力宣传,营造声势。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调整的现实意义,并可安排对商品监测的过程进行跟踪报道。监测结果由省局统一口径、统一公布,并及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营造执法声势,进一步树立工商权威和良好形象。
(六)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在商品质量监测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收集情况,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监测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表格。
没有担负此次监测任务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要全面掌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各项程序、规定、内容、方法等,以便今后完成此任务时应用自如,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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