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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根据文件精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为此国家工商局在兰州召开了部分省区市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会议,对粮食市场监管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当前我省已进入秋粮入市期,各地工商局必须认真抓好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要坚决按照以下要求和范围进行监管:
一、规范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入市收购企业资格和审批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经省级工商部门审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可后,向社会公布,并发放收购资格证。在审批中,努力避免过宽或限制太严等倾向。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要允许和积极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地(市)或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在审批中要防止一哄而起,避免造成粮食收购市场混乱,损害农民利益。
三、已获具有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的资格、未取得收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资格的企业,擅自收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的,要予以查处。
四、加强对批准可直接到农村收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入市收购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违法违规经营粮食的行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收购资格证。
五、对经批准的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
六、健全粮食经营台帐、粮食市场巡查制、粮食运销凭证查验制制度,加强对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七、会同物价、农发行等部门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低价亏本售粮、冲击粮食市场的企业,要从严查处,努力为稳定粮食收购价格、遏制市场粮价下滑、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多做些工作。
八、对已取得收购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倒卖粮食销货发票及有关证明文件的,或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资格证给不法粮商,或与不法粮商相勾结、从事非法收购活动的,按照有关粮改和粮管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对用粮企业以收购自用粮为名、倒卖粮食的,要予以处罚。
九、农村集贸市场、粮食批发市场要常年开放,农民通过农村集贸市场、粮食批发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不受数量、品种的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中购买和销售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已取得入市收购资格的企业到市场上购买、经营粮食,无须再经市场所在地工商部门审批。
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不准越权审批,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少监管范围和内容,不得设置国家粮改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全体执法干部认真学习,吃透精神,并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向农民和粮食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粮食经营的政策规定。各级工商局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管理好粮食市场,管理中出现什么问题要及时与省局联系。年底各地、州、市工商局必须将粮食市场监管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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