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 系统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市、州、地工商局,省局各处、室、总队、分局,相关事业单位: 为着力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年初的工作部署和《2007年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点目标任务督办分解表》的要求,我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实际,起草了《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称《预案》)。为使《预案》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将修改意见于2007年7月15日前反馈到我处。联系人:龙明光;联系电话:0851—6820553;传真:0851—6816912;电子信箱 :lmg1234567@sohu.com。
2007年6月26日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工作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分级标准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2.1省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2.2市、州、地、县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3.2先期处理 3.3应急等级的转换 3.4响应终结 4.报告监测与预警 4.1报告内容 4.2信息监测 4.3信息预警 5.后期处理 5.1工作奖励 5.2 善后总结 5.3 责任追究 5.4 制度完善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和信息保障 6.2 人员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物资和经费保障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生效时间
1.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理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省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监管,依法处理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 (2)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妥善处理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职责,发生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时要快速反应,协同配合,及时有效处置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 1.3编制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流通环节消费的特点,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流通环节发生的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受到损伤或死亡,引起消费者群体性投诉,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适用本预案,包括下列情况。 (1)凡在辖区内发生的因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损伤或死亡的重大消费者投诉。 (2)凡在辖区内发生的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重大中毒事故的重大消费者群体投诉。 (3)凡在辖区内发生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消费者强烈不满,可能采取过激手段的消费者群体上访的重大投诉。 (4)凡在辖区内发生经营者采用欺诈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影响到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权,个别消费者可能采取极端手段和做法的重大投诉。 (5)凡在辖区内发生的可能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局面的其他重大消费者投诉的动向及苗头。 因食品消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按原下发的《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执行。 1.5分级标准 (1)一级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因消费中毒、环境污染等原因患病住院100人以上(不含门诊观察治疗,下同);因同一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造成100人以上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投诉;农民消费者因购买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种植养殖业减产或者绝收,直接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凡有上述情况之一导致的投诉,确定为一级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 (2)二级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致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因中毒、环境污染等原因造成患病住院50人以上100人以下;因同一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造成5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投诉;农民消费者因购买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种植养殖业减产或者绝收,直接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凡有上述情况之一导致的投诉,确定为二级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 (3)三级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致5人以下死亡;因中毒、环境污染等原因患病住院20人以上50人以下;因同一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投诉;农民消费者因购买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种植养殖业减产或者绝收,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凡有上述情况之一导致的投诉,确定为三级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省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省局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局根据需要成立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省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2)研究确定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和协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工作。 (4)负责报送或者按规定发布重大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2.1.2成员单位职责 省局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由办公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公平交易处、市场合同管理处、注册指导监督管理处、外资处、商广处、法规处、注册分局、经检总队、监察室、信息中心、省消费者协会组成。由局长任指挥长,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1)办公室 负责处置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将各部门提供的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上级领导机关,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 (2)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研究预防和处置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指导、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工作,组织查处大要案件,协调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3)公平交易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查处在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期间囤积紧俏生产、生活物资,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4)市场合同管理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期间对消费者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5)注册处指导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期间对涉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外资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处置集体性消费突发事件期间对涉案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商广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期间对涉案企业有关商标、广告违法问题的依法查处工作。 (8)法规处 负责做好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案件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参与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9)注册分局 负责组织在处置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期间对直接由省工商登记的涉案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0)经检总队 负责查处在发生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期间需由省局查处的各类经济违法违法案件。 (11)监察室 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2)信息中心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置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的信息网络和技术手段工作,为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的信息传递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各级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13)省消费者协会 负责在发生群体性消费者突发事件时做好消费者投诉的调解,掌握投诉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1.3省局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省局应急指挥部下设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应急办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主要职责如下: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督办和落实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应急指挥部。 (5)负责与全省工商系统和相关部门的联络与协调。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州、地、县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1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参照省局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按照事故级别成立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2.2市、州、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市、州、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其相关内设机构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3.1.1一级应急响应。由省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相应的预案具体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省局应急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状况。 (1)一级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局应急指挥部及时分析、评估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立即启动应急。 (2)在12小时内召开成员单位参加的省局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下发至相关市、州、地、县局,指导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畅通与事发地工商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由当地工商局及时监控涉案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 (4)立即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迅速开展调查,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5)在调查基础上,根据事件原因制定专项检查方案,下发全系统,全面开展市场清查和检查。 (6)事发地工商局应急办将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的发展、控制等情况实时报告省局应急指挥部,根据指挥部指令,迅速通报有关工商机关。 (7)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政府。 3.1.2二级应急响应。由市、州、地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市、州、地或县工商局在省工商局和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局、县局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发生(现)后,当地工商局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调度协调,实施应急保障。迅速部署执法行动,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商品下架或暂停相应服务,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立即展开调查,查清来源、销售去向和事故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局上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全面开展市场检查。加大对重点商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巡查。依法从重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地区的,紧急通知相关县局并报告省局。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或服务。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保证畅通,夜间有专人值守,及时解答咨询,受理和处理申诉、举报。 3.1.3三级应急响应。由县级工商局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县工商局在市、州、地工商局和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上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2 先期处置 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3.2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省局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调整等级,实时调整应急措施。 3.5响应终结 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相关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应急办公室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办公室对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4. 报告、监测与预警 4.1报告内容 4.1.1初次报告 市、州、地发生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要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形成初次报告,及时上报省局。 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1)一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工商局须在2小时内上报省局。事故发生地市县工商局逐级上报的同时,可直接上报省局。 (2)二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工商局须在4小时内上报。 (3)三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工商局须在6小时内上报。 4.1.2阶段报告 事发地工商局的应急处理情况,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形成阶段报告,上报省局。阶段报告是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件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1)一级应急响应,其处理情况一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 (2)二级应急响应,其处理情况至少两日一报。 (3)三级应急响应,其处理情况至少三日一报。 4.1.3处理报告 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省局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形成处理报告,上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引发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的商品或服务的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 (1)一级应急响应,应急状态解除后三日内上报。 (2)二级应急响应,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上报。 (3)三级应急响应,应急状态解除后十日内上报。 4.2 信息监测 省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统一的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在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商品是否还在流通环节进行销售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是否继续提供。监测方式如下: (1)开展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商品下架、召回、退市、销毁情况等; (2)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 (3)有关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 (4)相关部门的通报。 4.3 信息预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或者隐患、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做出分析预测,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5. 后期处置 5.1工作奖励 对在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突出,做出贡献的,依据有关政策,及时给予表彰或者其他奖励。 5.2 善后总结 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分析应急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形成善后总结,逐级上报。总结内容包括应急基本情况、组织体系建设、应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5.3责任追究 对在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4制度完善 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漏洞,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相应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件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6 . 应急保障 6.1 通讯和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省局和地方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24小时开通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单位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畅通,严禁关机或者无人应答。 6.2 人员保障 (1)一级应急响应期间,省局应急指挥部所有人员、相关处室的有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相关处级以上干部工作日要坚守工作岗位,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务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局长和主管副局长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指派专人负责上报事件发展状况和市场监管的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市(地)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日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30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2)二级以下应急响应,事发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证执法力量,处理应急事故;畅通沟通渠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队。 6.3 技术保障 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 物资和经费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和信息网络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州、地)和县(区)级制定的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省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群体性消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 7.2 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