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工 商 食 品 安 全 专 报 第 三 期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2006年05月11日


镇远县工商局查获假冒茅台酒案

 

    镇远县工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在镇远县舞阳镇和平村对面的门市和仓库姚某某门市内查获假冒53度“飞天牌”贵州茅台酒。
    经查明,姚某某属家庭式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其丈夫邓某某经办。于2006年1月15日以每瓶280元的价格从凯里市金凯公司购进53°“飞天牌”贵州茅台酒三件(计36瓶,批次分别为2005-07、2005-10、2005-12),在其经营的“广源”副食品批发部以328元/瓶的价格销售。2006年3月22日,镇远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门市和仓库同时进行了检查,在其门市发现1瓶涉案“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摆放在柜台上待售,门市后面仓库进门右侧存放有8瓶涉案茅台酒,批次分别与其购进的三件“飞天牌”贵州茅台酒一致。即对涉嫌假冒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予以依法扣押,并将扣押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和举报人剩余的3瓶“飞天牌”贵州茅台酒一并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批号为:2005-07、2005-10、2005-12”的 “飞天牌”贵州茅台酒为假冒品牌的侵权商品。”至案发时为止,姚祖春已按328元/瓶的价格销售假冒“飞天牌”贵州茅台酒27瓶,共获取非法所得计8856元,非法经营额达11376元。
    姚某某销售假冒商品“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规定,镇远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5000元、没收假冒53度“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行政处罚。



抄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省整规办
抄送:省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
有关处室(分局、总队)、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