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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工 商 信 息 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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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
2007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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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局积极引导旅游商标注册
2006年,该局积极引导旅游商标注册,实施“品牌兴旅”工程,毕节全区共帮助申请注册旅游商标12个、旅游产品商标28个。具体做法:一是提高认识,增强培育和发展旅游商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毕节地区工商系统把全面引导旅游商标注册、实施“品牌兴旅“工程,作为商标监管与服务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并纳入了县、市局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二是加大商标法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旅游业的商标品牌意识。全区各级工商机关针对旅游业商标意识淡薄、注册商标少的实际,结合旅游业特点,采取典型引路,运用旅游业商标实现增收的实例,到旅游景区的党委、政府部门以及经营主体宣传、讲解商标法规和实施“品牌兴旅”的重要性,使旅游主管部门和业主了解到办理旅游注册商标的好处,从而调动旅游业办理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三是加强培育发展我区旅游知名商标,实现“品牌兴旅”。该局在全面引导旅游商标注册的同时,把“织金洞”、“百里杜鹃”、“草海”、“金沙温泉”等有一定知名度的旅游景点和“大方漆器”、“织金砚台”等旅游产品作为培育发展注册商标的重点扶持对象,积极鼓励和支持旅游商标所有人争创贵州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通过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以促进地区旅游业和经济的发展。 (毕节地区局)
安顺市局加强元旦节日期间市场监管
一是节前,全市工商系统以食品安全监管、旅游市场监管、公共安全监管为重点进行了市场检查。在食品安全检查中,以粮油、酒类、豆制品、奶制品、儿童食品等节日食品为重点检查内容,以城乡结合部、农村集贸市场,学校周边地区等薄弱环节为重点检查区域进行了检查,共检查市场118个(个)次,食品经营户2131户(次),查处无照经营户12户,对营业执照或前置许可证超期的经营户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36份,收缴价值壹万余元的过期变质食品;二是在节日期间,严格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每天按时上报值班情况表。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及时受理、查处申诉举报及消费纠纷4件,已全部调解处理,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元。 (安顺市局)
贵阳市局认真梳理工作不足、积极提出整改措施
新年伊始,该局专门召开会议,对2006年度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了“面对成绩不自满、正视问题不回避”、“举一反三、加强管理”的基本态度。通过梳理,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一是进一步深化队伍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全市工商系统全面履职到位;二是正确对待成绩和不足,戒骄戒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三是严肃纪律及责任追究,严禁代收或变相代收其它单位的任何费用,以及向其它单位提供场地进行推介活动等违反“六项禁令”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四是加强绩效管理和工作督查,严格工作标准,确保新一年各项目标任务高质高效完成。 (贵阳市局)
西秀区分局创新年终目标考核方式
该局今年一改过去由股室负责人组成考核组到各工商所,根据年初签订的工作目标逐项考核的考核方式,创新地实行“双向”考核方式,即增加了工商所对分局各股、室、中心、协会的考评,各工商所根据到机关各单位所考核的内容,结合日常工作中各部门对于基层的工作指导及沟通协调能力方面,认真填写分局制作下发的《2006年度股室所中心(协会)工作情况综合测评表》,充分表达各基层工商所对局机关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这样能及时发现局机关各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以达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目的。 (西秀区分局)
岑巩县水尾所分析治理无照经营行为
近期,岑巩县局水尾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市场上无照经营现象增多,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挂靠他人名下,谎称是帮忙干活,逃避职能部门监管;二是一照多摊或一证多摊;三是采取打“游击”的办法,不断变换经营地点(大多为小商小贩)逃避监管;四是短期季节性经营。一些无业人员在冬季、春季看到市场上商品好销,就购进针织、日用小百货、鞋类等商品在农村赶集日进行销售,这类无照经营特点是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多、资金投入小,即使被有关部门查处损失也不大;五是一些前置证件难以办理,采取边经营边办理。针对上述现象,该所深入分析原因,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与此同时,利用农村赶集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合法经营。近日该所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无照经营整治行动,共检查经营主体136户,清理无照经营42户,纠正违规经营23户,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15户,立案查处案件3件,罚款9570元。 (黔东南州局)
【短讯】 近日,安顺市局西秀区分局查获一涉嫌加工销售假冒“海螺”型材窝点,现场查获涉嫌加工销售假冒的“海螺”型材2吨。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西秀区分局)
近日,共青团遵义市委,遵义市个私协会对道真自治县获得2005年度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的四发超市进行了授牌。获得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的道真自治县四发超市,是贵州省获得2005年度此殊荣的唯一一家个体工商户。 (遵义市局)
近日,凯里市局引入竞争机制,拟定了《凯里市工商局法制员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凯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机构人员内部调整方案》和《工作人员岗位轮岗制度》,将在全局行政执法队伍中分别举行法制员竞争上岗及执法知识和执法能力考试。 (凯里市局)
六枝消协平寨分会多举措开展工作,一是把涉及食品质量安全投诉列为重点处理对象;二是在“3.15”国际消费者保护日举行消费维权知识抢答; 三是进一步将维权网络延伸到广大消费者的身边;四是建立健全了消协档案。2006年共受理消费投诉67件,解决64件,3件自行调解,办结率100%,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24090元。 (六盘水市局)
赫章县局多种形式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活动,一是通过县电视台和赫章报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规定,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征、表现形式、惯用手段及其社会危害性等;二是组织开展了纪念《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活动,散发宣传资料2500多份,接受咨询125人次,并在主要街道、车站等人流密集地段张贴标语横幅42条。 (毕节地区局)
近日,铜仁市局协同相关部门对酒类特别是茅台酒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暂扣涉嫌假冒的茅台酒34瓶。 (铜仁市局)
近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分局中华所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一举查获运销假冒茅台酒案,查获涉嫌假冒“贵州茅台酒”(飞天出口型)21件,“茅台内供酒”12件,案值达10多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红花岗区分局)
近日,由思南县局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对该县农贸市场经营秩序进行了专项整治,共检查经营户122户,查获价值1万余元的烟花爆竹并依法予焚烧销毁。 (铜仁市局) 【交流】
首届汽车消费维权研讨会为"奥克斯案"车主维权 2004年2月,奥克斯方面在北京高调宣布进军汽车业。4月中旬起,打着奥克斯品牌的经济型原动力、朗杰suv出现在市场上。后因市场等原因,沈阳奥汽去年3月23日向奥克斯集团申请中止suv和皮卡生产,并得到批准。 2005年“五一”前,“奥克斯汽车”大连经销商大连瑞豪公司人去楼空,特约维修商拒绝为该车提供售后服务,我市116台“奥克斯”汽车维修无门。5月9日,36辆朗杰越野车在市工商局东侧一字排开,车主们向市消协投诉。而在全国,这样的奥克斯汽车有2000多台,这也被媒体称为中国汽车企业退市善后第一案。 大连市消协随即成立专案组,组织三方对话,并向宁波奥克斯集团发函。5月30日,全国家用轿车退市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各方纷纷“谴责”“奥克斯”的行为。因奥克斯集团拒绝承担责任,市消协在研讨会上公开发出最后的劝谕函,后中止调解。
2005年7月14日,车主代表张旭洋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随后陆续有46名车主提起诉讼,8月9日,法院受理了张旭洋等人的诉讼。后经因大连瑞豪公司的失踪和注销,被告多次发生变更,诉讼过程一波三折。
2006年12月7日,经过此前三次开庭,一次庭前交换证据,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为张旭洋等46名车主退车返款,赔偿损失。这是近两年来,全国各地“奥克斯案”件中,消费者第一次取得实质意义的胜利,在业界引起震动。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中消报、中消协、法制日报社、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组织召开首届汽车消费维权研讨会,对大连市奥克斯车主维权案进行了专题研讨。与会法律专家认为大连“奥克斯案”判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秘书长刘俊海等知名法律专家还在会上表示,大连的“奥克斯案”判决树立了一个标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企业退市,无论怎么变换法律关系,都决不能逃避法律责任。该案终审后将向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交有关汽车消费的专门司法建议。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武高汉、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曹三明等专家也分别发言,对大连市甘井子区的判决给予极高的评价。 去年12月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等为我市46名车主退车返款,赔偿损失。这是国内第一起判奥克斯集团向奥克斯车主做出赔偿的案例,在法学界引起震动。会上专家们对该案和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的另一例“奥克斯案”进行了对比分析。原来,北京市朝阳区奥克斯车主王志忠是以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为由,起诉汽车经销商解除买卖合同,退车返款赔偿损失。虽然这一请求同样得到了法院支持,但是实际上经销商北京熠龙伟业公司事发后一直没有找到,判决在一定意义上成了空判。 本案审判长、甘井子法院副院长苗刚对此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关于奥克斯汽车的生产厂家,根据奥克斯集团公司,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在诉讼前给消费者协会的复函,确认三被告“自认”争讼汽车由不具有汽车生产资质的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同时,结合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富桑黑豹有限公司应纳税款的证据以及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购买用于争讼汽车上的发动机等证据,认定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争讼汽车由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其次,关于本案案由,苗刚认为此案原告既可以向汽车销售商按买卖纠纷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向汽车生产商提起侵权之诉,对此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这是原告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依侵权关系提起诉讼,法院应将案由确定为产品责任纠纷。这一案由的确定解决了索赔对象的问题,使得人民法院的判决将得到实际执行。第三,关于奥克斯集团应否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法释22号批复,奥克斯集团将本公司注册商标用做奥克斯汽车的标识,应认定为是汽车生产商,应承担相应责任。刘俊海称赞说,这是个“睿智的举措”,“可圈可点”。 李国光在会特别上指出,经营者欺诈消费者多是由合同关系而来,汽车消费欺诈案审理时完全有法可依。他表示,大连奥克斯的案子终审以后,应向国家工商总局等方面提出司法建议,规范汽车消费市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则发言说,司法救济应当理直气壮地向消费者倾斜。与会专家建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推荐此案件,将它作为有影响的司法判例。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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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林树森省长,王正福、肖永安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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