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检免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年检免检工作,鼓励企业守法经营,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检免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的申请和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诚信度,对企业免除年检规定的相关审查程序的行为。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可申请免检:
长期遵纪守法,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经营情况良好,且拥有下列荣誉称号之一:
1、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
2、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
3、省级以上诚信单位称号;
4、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明星私营企业"等称号;
5、省级以上知名企业字号或优秀纳税企业。
上述所指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
第四条 申请免检企业应于每年1月10前向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免检企业申报表》。
拥有荣誉称号的企业应同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并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的相关荣誉证书(文件)的复印件,并注明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许可证复印件。其中,须经审批部门年度审核合格后方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年检的企业申请免检,还应同时提交上一年许可证件的年度审核情况。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登记企业免检的审核、认定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对企业申报的免检材料及其守法经营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私营企业协会及承担企业监督管理职责机构的意见。经审核予以认定的,应在《免检企业申报表》登记主管机关意见栏中签署意见。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及时公告通知认定的免检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并告知填写事项;对申报免检、但不符合免检条件的企业,也要告知不予免检的理由。
第七条 免检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报送年检报告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经营,且须经审批部门年度审核合格后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年检的企业,应同时提交许可证件的年度审核情况。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报年检材料后,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免检专用章,待企业缴纳年检费后,当日返还营业执照。
第九条 免检企业每次年检免检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后,需重新提出申请。
免检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检企业,由免检企业认定机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不得免检:
(一)发生违法违章行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
(二)企业信用等级被确定为B级及以下等级。
(三)被取消相关荣誉称号。
(四)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经营,且须经审批部门年度审核合格后方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年检,而未通过审批部门年度审核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免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及时通知相关注册登记管理部门。
第十条 《免检企业申报表》样式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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