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zgs.gov.cn
Products
Products
Products
Products
 
加入收藏

企业登记
其它行政许可证事项
行政处罚事项
经济合同统一文本格式
网络经营备案
登记收费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处罚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七) 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六条 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七条 对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未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备案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被许可人未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及产地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
辖。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重大、疑难案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管辖。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办案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十四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交代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告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以下简称局长,含副局长,下同)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办案机关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 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了解相关办理机关职能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查看相关文件 >>相关收费标准
Terms and Privacy  
贵州省工商局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黔ICP备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