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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处罚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七) 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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