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zgs.gov.cn
Products
Products
Products
Products
 
加入收藏

企业登记
其它行政许可证事项
行政处罚事项
经济合同统一文本格式
网络经营备案
登记收费标准

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步骤: [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听证]->[结案]->[执行]->[物资处理]->[案卷归档]

[立案]
  发现案源(接到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由内勤进行受案登记,报机构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调查。
  调查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由机构负责人审签,报局长审批。
[调查]
  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文件,委托调查取证的,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询问当事人和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再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人,记录人应分别签字。当事人应在询问材料上逐页进行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拘签的应于注明。
  应要求当事人或证明人在其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如拒绝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如有困难可以复制,但须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及来源,并要求出具人签字或盖章。
  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册,办案人员应分别在现场笔录上签字。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添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后采取以下措施:
1
采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单需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A
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决定扣留或封存。
B
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C
不能采用以上两项的,添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后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
适用的法规规定有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的,可直接采用该措施。
 
不继续扣留、封存的,添审批表报局长后,解除强制措施,并通知当事人,退还扣留物品时,应当由当事人出具收据。
 
采取以上措施应:
 
1
当场清点财务,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2
清单交当事人以份。
 
3
须加贴封条。
 
4
封存的财务由当事人保管的,由其出具保证书。
 
5
扣留、封存的财务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
 
6
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或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
  需查扣当事人家存或寄存的违法物品的,应责令当事人取出,如当事人拒绝,应会同有关部门取出,并办理扣留手续,办案机构不能自行强制取出。
  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请适当人员到场证明,并签字或盖章。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办案机构对扣留的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应填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
  需要暂停销售的填审批表报局长批准后,将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送审表,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进行书面核审后报局长批准。
  办案机构与核审机构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告知]
  在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办案机构需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人员应进行记录,并由当事人在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的,应要求当事人签收,如拒绝,应由送达人记明情况并报告机构负责人。
  可邮寄送达告知书。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办案机关以公告形式告知。
  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三日内,或办案机构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的或未作任何其它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听证]
  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公民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其它组织5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法制机构填《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长确定听证主持人。
  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案件调查人员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自接到案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并退回案卷,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公告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及听证时间、地点,听证结束,由听证主持人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局长。
[结案]
  局长对办案机构调查结果及核审意见或听证报告进行审查,作出如下决定:
  当事人确定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决定移送司法机关。
  局长认为案情复杂或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需经上级工商局审批的逐级签署意见上报。
  县级局处罚5万元以上处罚的报地市级局审批。
  地、县级局处罚10万元以上罚款的报省局审批。
  省、地、县局处罚100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或跨省区重大复杂案件报国家局审批。
  办案机构根据局长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制作符合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处罚决定书,并负责送达当事人。同时将决定书送达法制机构备案。
[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应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将款交至局财务机构,局财务机构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物资处理]
  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根据不同情况对没收的非法物品开列清单作如下处理:
  对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依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依据物价管理部门的定价进行变价处理。
  无使用价值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使用的,报局长审批后由两名以上人员监督销毁(宜请法制、监察人员临场核对清单监销),并制作销毁记录。
[案卷归档]
  办案机构在案件处理完毕后,由调查人员将案卷材料清理交内勤按规定装定成册,并按规定时间送局档案室保管。

 

>>了解相关办理机关职能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查看相关文件 >>相关收费标准
Terms and Privacy  
贵州省工商局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黔ICP备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