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审核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贵州省因特网网络经营行为的登记审核,加强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根据《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经营行为登记审核的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络经营标志及编号、网上公告。
(一)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受理。
受理的职责是检查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备,需填写的表格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后方予受理。受理后,根据其申请的网络经营方式,填写受理意见并将书面材料转递审查人员。受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
审查人员负责网络经营备案的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申请人的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填写审查意见并将书面材料转递核准人员。审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批准
批准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对受理和审查意见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做出批准登记或者不予批准登记的决定,签署批准意见。核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发放网络经营行为登记标志及编号。
已核准登记的网络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编制网络经营备案编号、颁发网络经营备案标志、建立登记档案、以电子方式通知申请人。
批准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其网站(或链接)首页左上方设置登记标志及编号。
贵州省工商局统一负责网络经营备案标志的设计、制作、颁发、管理和网络经营备案编号的编码、颁发、管理。
(五)公告
已核准登记的网络经营者,由贵州省工商局在"贵州工商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第三条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省网络经营备案统一由省工商局办理。
第四条 网络经营备案暂时免收登记费、公告费。
第五条 本程序中规定的表络统一由贵州省工商局制定,《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申请表》可以在"贵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网站下载,也可以到省工商局领取。
第六条、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0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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