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龄女童状告幼儿园
  1996年,4岁的小露露在郑州市某幼儿园上幼儿中班。10月8日下午4点钟左右,班主任老师带领班里小朋友到儿童乐园活动时,小露露用手推动了小朋友做游戏用的荡船。结果,回荡的小船一下子碰到了露露的左小腿上,露露被撞倒在地。老师发现后,立即带露露到幼儿园的医生那里检查,但未发现外伤,以为没有大碍就未多加注意。等到下午放学她爸爸来接的时候,才发现露露走路一瘸一拐的,就立即带她到空军郑州医院去拍片检查,确诊为"左胫骨上段骨折,对位对线良好,左腓骨上段撕脱骨折",当天就转入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7天。出院诊断意见为"左腓骨上段骨折复查"。住院治疗费和门诊医疗费共计806.66元。出院后露露在家继续接受治疗,到起诉前家里又支出医疗费705.66元,交通费150元。
  事故发生后,露露的父亲与幼儿园就赔偿问题多次交涉,但因在事件的责任划分问题上认识不一而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露露的法定监护人以露露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到郑州市χχ区人民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小露露因在幼儿园玩耍造成骨折的损失,包括已用去和应用去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5万余元。幼儿园辩解说小露露受伤是因为她自己不听指挥去推荡船造成的,我们虽然本着加强团结的精神主动承担了她的全部医疗费和住院费,但这并不说明我们有责任,这次事件既不是责任事故,又不是老师的过错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幼儿园赔偿小露露因身体受到伤害产生的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法院判决.02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32元。
  解析: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小露露年仅4岁,系未成年人,被告郑州市某幼儿园作为幼儿托管部门,对在园幼儿的生活和学习应切实履行职责。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老师)对荡船回荡可能会致伤原告应有所预见,但其疏于管理致使原告身材受到伤害,且未能及时告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对此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费费和继续治疗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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