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合同文本格式
本编主要包括既未规定统一文本格式,又未规定部门文本格式的合同,编入2类参考合同文本格式,有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格式、联营合同参考文本格式,现分述如下。
第一章 能源供应合同(供用电、供用气、热)
及供用水合同参考文本格式
《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供用电合同属于该法调整的9种经济合同的一种,在合同法总则、签订、履行、违约责任等章条中均对供用电合同作出专门规定,自1982年7月1日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电力供需矛盾扩大,水利电力部于1983年8月制定了《全国供用电规则》,1984年发布了《关于积极开展签订供用电合同》的通知,一些省、市实行供用电协议,这些规则和协议对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起到一些的制约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在包头市推行供用电合同制,特别是包头钢铁公司市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取得显著成效,对确保包钢正常生产、降低耗电量、降低生产成本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当前存在一种由于供电严重不足,需求矛盾突出,因此不能实行供用电合同制的观念,这是不对的,因为越是供需矛盾突出,就越应在可供量范围之内依照国家计划和统筹安排原则,通过经济合同法律形式进行合理分配。采取合同制度可以使供、用双方在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及有关供用电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更加详尽、完备,避免在一些枝节问题上扯皮纠缠;同时也促使双方当事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恪守信用,而不断改善经营作风,改进技术和工艺条件,提高管理水平,特别是有利于克服少数供电部门的电霸作风;用电方改变本企业耗电高效益低状态,合理节约用电,降低耗电定额,防止超量用电,避免超量用电拉闸停产。总之推行供用电合同制是我们广大供用电合同当事人、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关共同的任务。
由于供用电合同制度推行不普遍,目前还未实行部门合同文本格式制度,本书把供用电合同编入参考合同文本格式内,供当事人参考使用。
《经济合同法》中只规定了供用电合同属该法调整,对供用气、热及供用水合同未作规定。实践证明,随着城市现代化发展,发展集中供热是必然趋势,而水和热是企业进行生产必不可少的资源,供用气、热和供用水与供用电对企业同等重要,尤其是水资源供应日趋困难,城市供气热又刚刚开始,因此推行供用气、热和供用水合同制度,对于改变目前行政管理代替合同管理的不正常局面是必要的。
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根据国家计划、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保质保量地向用电方输送电力,用电方按电力统配部门下达的用电指标计划用电,并按用电量交纳电费的协议。
电力是国家重要能源之一,由于经济建设发展较快,电力供应比较紧张,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因此,我国对电力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国民经济计划分配电力,以保证重点,统筹安排,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实行供用电合同制,既要考虑到用电方的需要,又要根据电力可供量的客观可能,协调好供需双方的关系,确立正常的供电秩序,实现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用电力。
二、供用电合同的特征
(一)供电方是特定的,作为供电方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只能是供电局及其授权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与用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在公用供电设施未达到的地区,供电局可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直供户在一定范围内向附近其他用户提供电源,转供电力,由供电局委托转供户与被转供户订立委托转供供用电合同。未受供电局委托,任何用户不得向其他单位转供电力。
(二)电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国家对电力资源实行统一分配的政策,供电方要按照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统筹安排,在确保国家重点生产,重点建设需要的同时,妥善安排其他用电单位的需要,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用电方要本着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原则,与供电方密切协作,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从而实现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
三、签订供用电合同必备的条款
由于电力供应实行定量供应,所以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供电能力,经过供用电双方协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具备:
(一)电力。这是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供电方可以持续地、稳定地输送给用电方耗用的电(即动力用的电能)。一般以“千瓦”表示。
(二)电量。这是计量用电方耗用电力的数量单位,一般以“千瓦小时”表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度”。
(三)质量。是指供电的质量标准。国家对供电质量有专门规定:
1.频率质量以允许被动的偏差衡量。允许的偏差值是: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为±0.2赫;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为±0.5赫。
2.电压以电力部门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来衡量。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
3.供电可靠性以对用户每年停电的时间或次数来衡量。
(四)用电时间。这是供电方与用电方需要协商妥善安排的条款。如果各用电方集中在同一时间用电,会加剧电力供应的紧张状况,甚至会造成用电高峰时供电设施因超负荷而发生事故,用电低谷时因低负荷而造成电能的浪费。
(五)电价。即用户按用电数量支付给供电局的相应的费用。供用电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电价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电价。
(六)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条款,无论哪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按计划供用电的原则得到具体的实施。
四、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格式
参考合同文本格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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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 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
,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 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 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 千伏 线三相交流 千伏。其中,35千伏 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 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 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 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 千伏安,其中 千伏安 台, 千伏 安 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 事项。 2. 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 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 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 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 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 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 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 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阴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 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 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 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 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 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 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 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 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 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 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 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 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 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
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 数为0.09以上; (2)
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 为0.85以上; (3)
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 定的现有用电力,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 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 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 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 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 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 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 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 备事故和误动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 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 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角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 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折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 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 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 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 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拖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 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 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 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 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 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 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 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 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知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 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 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 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 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 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 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 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 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 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 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 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 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 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 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 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 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 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 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 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 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 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 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 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 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 %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 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 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 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 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电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 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 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 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 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 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 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 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继落连接到低压 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 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 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 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 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 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 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 本合同生效生,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 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 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交…… 等单位各留存1份。 供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
参考合同文本格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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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局 钢材公司
计划供用电经济责任合同书 一、用电指标: 月份 钢铁公司用电指标最大负荷分配为 万?。日负荷率按93% 考核,经济制约按91%计算。 二、负荷制约: 1.在高峰负荷时间 钢材公司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指标 万?。在电网允 许情况下如负荷超过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2.高峰时间为每天:8点30分至11点30分、18点30分至22点。 3.在高峰负荷时间
供电局保证 钢铁公司用电指标 万?。 如果未按计划指标供电,则按减供的负荷加倍扣减当月基本电费(每天按三十分之一计 算)。 三、用电量的制约: 本月应达到的用电量=日负荷量×24×0.91×31=万度。 1.如果某钢铁公司月用电量达不到上述月用电量付电度电费。其少用电量部分以 钢铁公司上月的平均电度电价计算电度电费(不包括基本电费)。 2.在 钢材公司不超指标 万?情况下,由于 供电局原 因影响 钢铁公司少用电量,则按实际情况从应达到的用电量中扣减(少供电量 的计算,以前三天实际平均值为准,遇休息日顺延一天),其少供部分同样以 钢 铁公司上月平均电价计算电度电费,在月结算电费中扣减。 四、负荷与电量计算 1.用电最大需量= 钢铁公司受电表综合小时最大负荷×1.06。以全月每 天两个高峰时间的最大需量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 2.每日高峰时间 钢铁公司最大用电负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电量考核以 钢材公司当月向供电局结算电费的电度数为准。 五、本合同执行的赔、罚款电量部分在 月 日前结算完毕,其他部分均仍按 正常电费结算办法执行。 六、
钢铁公司应加强计划用电与用电管理工作。在电网需要限电时, 钢铁公司要按地区电力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限电工作,不得拖延。 七、
钢铁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供电局提供全月基本电费的结算数 据。如发现有不实之处,由供电局提出处理意见。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九、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结算事宜的经办部门为
供电局用电科和
钢供电厂。 供电局
钢铁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