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产保险合同文本格式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有以下不同的特征: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特定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此外,根据需要也可以建立其他少数保险企业作为补充,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才能开展业务活动。
(二)财产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一定方式为要件的合同。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这都反映了财产保险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法律要求。
(三)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负有按期向保险方交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方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对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投保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的义务,双方互有给付义务,所以是双务有偿合同。但财产保险合同与一般双务有偿合同相比较又有其特殊性。保险方的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给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才需履行;而且除了两全保险外,保险费就归保险方所有。实际上,保险方的义务是对投保方(受益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因此,财产保险合同是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四)财产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及格式都是由保险方事先拟好的,投保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条款。
(五)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都是不能事先确定的,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倘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投保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保险人的情况则与此相反,当发生事故时,他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其所收保费;如无事故发生时,则只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涉及的面很广,种类很多,按合同的标的可作以下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
在这里,财产保险是狭义的,这里所讲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法人组织的有形实物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产保险的有关规定,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可以是:
1、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宫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3、个体工商户接受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来料加工、装配、代销、代修业务,而合同规定个体工商户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
企业财产保险的标的,按有关规定可以划分为可保财产、特保财产。特保财产是指必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参加保险的财产,这类财产主要包括:(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可保财产是:(1)属于被保险方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方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方经营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方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特征是:
第一,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但是,国家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的物品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等,不能参加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方,必须是对保险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如货主、发货人、托运人或者承运人。
第三,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一般是以一次航程或运程来计算的。
第四,保险货物的运输方式,包括海洋船舶运输、陆上铁路或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三)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保险包括船舶保险、机动车呀辆保险、飞机保险等。
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和和你航程保险两种,保险期以1年为限。法人组织可以就本单位的一切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保险。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不在保险船舶的范围内。船舶保险的标的包括:(1)船体;(2)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3)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机动车辆保险,从险别上来看,可以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是指由于某些原因造成车辆损失时,保险方负责赔偿的保险,这些原因是:(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动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标的,是法人拥有的各类机动车辆,如客车、货车、集装箱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参加保险的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另外还必须配备有获得正式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
飞机保险,主要是对国内各民航局和航空公司的飞机的保险。
(四)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方依法应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向投保方提出赔偿请求时,投保方的赔偿责任转给保险方,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的种类大体包括:(1)公众责任险,即承保在各种活动中,由于意外事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依法应由投保方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2)产品责任险,即承保因产品缺陷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害,依法应由产品的制造、销售或修理者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3)雇主责任险,即承保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期间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财产赔偿。(4)职业责任险,即承保各种专业人员因业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财产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已开办各种责任保险,如在船舶、汽车、飞机以及建筑安装工程等保险中包括第三人责任保险的内容。此外还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在华机场和人员开办各种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
责任保险的特征是:
1、责任保险的标的不是人身,也不是有形的财产,而是投保人的财产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在实际进行赔偿时即转化为物品或现金。
2、责任保险发生效果,以投保人应当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为条件。换一句话来说,受害人向投保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才负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五)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其特点是:(1)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即保证人,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人即被保证人。在保证保险中,义务方和权利方均可作为要保人。(2)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保证合同的变种。保证事故发生后,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权利人的财产时,保险人才代为补偿。保险人代为补偿后,有权利向被保证人追偿。
(六)信用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是保险方就投保方的信用放款及借贷赊欠而设的保险,当债务人不能或不愿清偿而致债权人受损失时,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不同,投保方只能是权利人。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一、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能事先确定的,保险方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的估计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请保险时的陈述和保证,如果投保方的陈述不真实,则不仅会使保险方无法正确估计风险,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特殊的意义。
第二,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作了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具备下列条件:(1)这种利害关系有经济上的价值;(2)利害关系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估算或约定;(3)这种利害关系为法律所承认。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无权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二、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程序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填制投保单,投保单就是要约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人只须依所列项目逐项填写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人商空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盖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凭证,是当事人双方履约的根据,保险单应具体记载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一般不记载具体的保险条款,但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凭证多用于货物运输保险。
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保险人有义务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
三、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非常广泛,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的名称、范围、价值、座落地点。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或凤险范围。保险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1)该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根本没有发生可能的不能成为保险事故;(2)该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发生或故意使之发生的事故不能成为保险事故;(3)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是未来的,事故已经发生或发生的危险已经消除则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财产的价值为依据,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价额。如果投保方以保险财产的全部价额投保,则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险价额中的一部分投保,则保险方赔偿时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四)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这是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代价和必要条件,必须在合同中订明。保险费是保险方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交纳保险费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某一具体合同本身。保险费的多少是根据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来决定的。
(五)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的期限,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才由保险方承但责任。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年、月计算;另一种是以某项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物运输险以一个行程为保险的有效期。
(六)赔偿办法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和支付赔偿金的办法和程序,以作为将来进行赔偿的根据。
四、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有以下责任:
(一)投保方的责任
1、不得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不得谎报财产的实际价值,对于决定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情况要向保险方讲清,投保方如隐瞒被保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2、按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如投保方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3、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责任。
4、保险标的发生变化,如所有权转移、变更座落地点、改变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保方自负。
5、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6、保险事故发生,投保方向保险方要求赔偿时,有义务提供保险财产或利益实际损失的清单、避免扩大损失费用的清单、有关单据和证明文件。在损失是第三者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投保方可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但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二)保险方的责任
1、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保险方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赔偿金应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的10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对投保方为了避免或者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以及诉讼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由保险方负责偿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人可以以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为条件,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先予赔偿,再向第三者追偿。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文本格式
财产保险合同文本格式包括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文本一般是由各分公司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订立的各类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制作,在该分公司的下属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时使用。以下是部分保险分公司制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文本格式。
部门合同文本格式(二十—A)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投 保 单 位 :
保险财产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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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将下列财产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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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财 产 名 称 |
保
险 金 额 |
特
别 约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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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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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每千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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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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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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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 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保险单号码 签发日期 签单 |
投保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部门合同文本格式(二十—B)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企业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NO
本公司依照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
落于
下列财产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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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财 产 名 称 |
保
险 金 额 |
特
别 约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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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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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 每千元
元 保险费: 人民币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 零 时 起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 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
保险公司签章 |
||
年 月 日
部门合同文本格式(二十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运输保险凭证
本公司依照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
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
投保人:
|
货票号码 |
货
物 名 称 |
保 险 金 额 |
保 险 费 率 |
保
险 费 |
目
的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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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险 |
综合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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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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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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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签章
如遇出险,请凭有关单证及本证抄件报当地保险公司处理。
年 月 日
部门合同文本格式(二十二—A)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船舶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位:
兹将下列船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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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名称 |
种 类 |
用 途 |
制造年份 |
总吨位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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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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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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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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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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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 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保险单号码 签发日期 签单 |
投保单位: 地 址: 电 话: 联 系 人:
年
月
日 |
||||||
部门合同文本格式(二十二—B)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船舶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
|
船舶名称 |
种 类 |
用 途 |
制造年份 |
总吨位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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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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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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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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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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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收到保险单,请即核对。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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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合同文本格式(二十三—A)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机动车辆投保单
投保人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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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号 |
牌照号码 |
用途 |
吨位或 座位 |
车 辆 损 失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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