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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事实
2000年1月19日,××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遥感设备厂制售仿冒"长虹"牌电视遥控器,××工商局立即进行调查。
经查:××遥感设备厂于1997年底以来,生产"长空"电视遥控器,该遥控器装潢的文字、图形、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长虹"遥控器包装外观整体印象相近。而两种遥控器商标又都同时作为装潢的其中一部份使用,即装潢图案中包涵商标。"长空"商标未注册,图形与注册商标"长虹"近似,将两种商标作对比,所不同的仅为"长空"商标图形上方少一个微小的卫星,其它部份完全相同。××遥感设备厂1997年以来共生产"长空"电视遥控器7000余只,已销售6800只,获非法利润5000余元。
二、 处罚结果
经××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遥感设备厂制售与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近似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5000元。 3、将暂扣的"长空"电视遥控器商标与实物分离后,实物发还当事人,"长空"商标由工商行政管理监督销毁。
三、 焦点
1、是否构成近似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
2、是否商标侵权?
3、"一事不再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还是"数事并罚"?
四、 解析
1、是否构成近似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所谓装潢,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形、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个构成要件:(1)被仿冒的是知名商品;(2)被仿冒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该知名商品所特有的;(3)仿冒行为可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本案能否认定?首先,"长虹"是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品。根据国家工商局第3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及第四条第一款:"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作近似或者相同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因此,"长虹"是知名商品。第二,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特有",是指非相关商品所通的,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长虹"的装潢是"长虹"所特有的,而不是同类商品通用的。第三,"长空"与"长虹"遥控器在商品外观及主要部分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足以造成误认。因此,可以认定"长空"遥控器近似使用知名商品"长虹"特有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局就"长空"近似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予以定性是准确。
2、是否商标侵权?商标的构成要索可以是文字、图形,文字图形的组合。"长虹"、"长空"商标图形均符合商标的构成要素,将这两种商标进行比较,仅为"长空"商标少一个微小的卫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可以认定,"长空"遥控器在近似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的同时又侵犯了"长虹"商标专用权,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违反了《商标法》,一种违法事实产生两种法律后果,这种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现象,在理论上称为规范竞合。
3、规范竞合现象的法律适用。如何定性及处罚,行政处罚法未作具体规定。从本案违法表现形式看,是一个普遍的仿冒案,由于出现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的规范竞合现象,应进行较深入具体地分析,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进行定性及处罚,分析本案的意义也在于此。讨论中有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种认为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即适用《商标法》进行定性及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应适用"数事并罚"原则,对不同违法构成分别予以定性,合并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上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同一事实指一个违法行为;同一理由指同一法律依据。显然,在"长空"案中,近似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违反了《反不正当法》,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不符合同一理由要件。因此,不能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是法的效力层次特殊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因为特别法一般是针对特别人、特别事或特别地域而专门制定的,它的内容是一般法所没有涉及或一般法虽有涉及但较原则、笼统、抽象等,因此,在针对有关人、事、地区一般法无法满足特定要求时,要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一般法。也就是说,它只适用同一违法构成。例如"商标侵权"行为,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违反《商标法》时,适用特别法《商标法》,而本案既是近似使用知名商品的装潢,又侵犯商标专用权,符合两个违法构成,实质上是数行为,而不是一行为,不符合"特别人、特别事、特别地域"要件,因此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
数事并罚原则。本案中,"长空"近似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同时又商标侵权,是同一个违法主体在同一时间实施的两违法行为,其基本特征是有数个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在相互关系上又互为因果,是一种牵连行为,如同刑法中数罪与法的竞合。从规范竞合这一法律现象出现的原因看,《刑罚》和《行政处罚法》领域的竞合具有相通之处,从法理学的角度去分析以及对《行政处罚法》基本精神的理解,"数事并罚"更符合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的原则。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数事并罚"原则,即对同一行为的不同违法构成分别定性,合并处罚。所谓合并处罚,既包括量罚上的合并,不排除各种处罚并用,也包括执行上的合并,其形式是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处罚决定。在量罚合并时同一种处罚例如罚款可参照刑法上的"数罪并罚"来确定。
在"长空"案中,对"长空"近似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及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违法构成,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一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分别予以定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及《商标法》第四十三和规定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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