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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非法贩运食粮一案的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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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基本案情: 1999年8月4日,当事人李××从贵阳北站"云岩贵中粮油经营部"分别以1.74元/公斤、1.60元/公斤的价格各购得大米6吨,以1.48元/公斤的价格在另一私人手中购得大米2吨另外购得2吨钢材及百货,请贵G-20795号车从贵阳贩运到织金销售,途径马场乡时被工商人员查获,因出具的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与所贩运的实物不符被暂扣。发票上体现的情况是:大米10吨,单价1.5元/公斤,购物金额壹万伍仟元,发票上没有填写销货地点,也没有销货单位椭圆章,并且第二、四联字迹不清,承运车的车号系另一笔迹重新填写,种种迹象表明,此发票不是李××购粮食的随货同行发票。 二、 对案件的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第三项(4)点及《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文件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李××跨县(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的具体栏目,开票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并加盖销货单位椭圆形章。但在案件分析上产生了两种意见: 1、李××跨地区运成品粮,持有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应视为合法经营,应予以放行; 2、李××所出具的随货同行发票与所贩运的实物明显不相符,应视为无效随货同行发票,属非法贩运,应予以没收。 针对以上两种意见,所里派出专案组到贵阳承运货物的驾驶员住地深入调查、查明: 李××在贵阳云岩贵中粮油经营部所购之物为2个等级共6吨大米,从另一私人手中购得大米2吨,而出具的随货同行发票上却是10吨货物,经进一步查明,李××在向云岩贵中粮油经营部购粮时,云岩贵中粮油经营部并没有开出随货同行发票给李××,而给李××的发票是由遵义团溪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开出的10吨发票,云岩贵中粮油经营部与遵义团溪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是联营代销关系,遵义团溪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开出的随货同行发票只能是由遵义到贵阳段的随货同行发票。而李××面向贵阳云岩贵中粮油经营部购米时,由于品种、等级、数量、价格发生变化后,贵阳云岩贵中粮油经营部必须开具与所售实物相符的售物发票,而不能将遵义团溪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开出的发票重复使用。 三 处理结果: 经过反复的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大家一致认为,李××持有的发票系遵义到贵阳的随货同行发票,而贵阳到织金的发票,贵阳云岩贵中粮油经营部没有开出,所提供的发票属重复使用行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李××所贩运的大米属非法贩运,应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