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非法贩运粮食案

  1999年6月9日上午,天柱县工商局接到一群众电话举报,称余庆县有人非法贩运10吨玉米至天柱,工商局经检人员当即会同公安局巡警人员进行布控,十一时查获了当事人贩运的玉米10吨,以及当事人提交的1999年6月4日开具的贵州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0065154"随货同行"联,一同予以暂扣。
  经询问当事人谭╳╳,男,35岁,汉族,初中文化,余庆县松烟供销社停薪留职人员,现住余庆县松烟镇街上。
  当事人称,物资由余庆县粮食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松烟经营部销售,"随货同行"联(第四联)由该经营部销售玉米时开具的。经调查核实,余庆县粮食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松烟经营部1999年6月4日未销售玉米,他未开具任何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而是当事人擅自向该县个体工商户收购玉米6吨,又向余庆县松烟粮管所下属加工厂收购玉米4吨,共计非法收购10吨玉米,贵州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第二联、第四联)则是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得后,涂改为1999年6月4日的。
  当事人谭╳╳不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收购粮食非法贩运,其行为违反了《粮食收购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粮食收购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谭╳╳非法贩运的玉米十吨予以没收,变价款上交财政。
  在讨论适用法律法规定性问题上,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是该行为违反了《粮食收购条例》应认定为非法贩运粮食,理由是《粮食收购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迄今为止的关于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一部专门法规,该条例主题明确,比较好认定其案件性质;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规定。应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理由是,该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是国家加强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的一部对各类市场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违章行为的法规,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显然是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属投机倒把行为。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明确规定了高速范围及对象,以及违反《条例》及细则的后果,在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收购粮食并贩运,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得"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并涂改开票日期,达到以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编后:《粮食收购条例》禁止不具有收购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该条例无非法贩运的规定,故本案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