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侵犯消费者利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林某某、系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许可证核准如下:
  赫城临宇00302,姓名:林╳╳;经营地址:赫章县城关镇文化路;经济性质:个休;经营范围;皮衣;经营方式:零售;经营期限自1999年12月9日至1999年12月31日止。
  1999年12月,林╳╳以1500元的租金向刘╳╳转租到赫章县城关建设路县委门面后,并到城关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了《临时经营许可证》,然后便从浙江省海宁市皮鞋城批发市场购进"金豹"、"虎"、"双发"、"铁里欧"等各种款式男女皮衣,12月3日在其租用的门面进行销售,在以430元销售给夏╳╳的皮衣出现严重税漆,消费者夏╳╳多次找到经营者林╳╳后,提出正当的更换、退货要求,当事人林╳╳对夏╳╳的要求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最后消费者夏╳╳投诉到赫章县消费者协会,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
  关于对此案的认定,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这属于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通过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调解后,只能按一般消费赔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可以按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消费者夏╳╳因购得皮衣后,才几天就出现严重脱漆,并多次找到经营者林╳╳,向其提出的合理更换,退货要求,遭到无理拒绝,已给消费者夏╳╳造成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处罚。
  经过案件评审小组讨论,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对经营者林 ╳╳处以罚款1500元,并责令退还消费者夏╳╳所购皮衣款430元,这不仅为消费者挽回损失,也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罚,这对有的部门只注重到调解后的赔偿处理,未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提供一个参考范例。

  编后:本案定性处理是正确的,在这里仅将作者的意图作一个延伸,突出一个具有实际意义的问题:正确处理对消费者的行政保护和社团保护的关系。工商机关采取"行政调解、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方式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保护,其对案件的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执行力;消费者协会行使调解权,其调解结果没有强制执行力。所以,要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很必要的,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加强两者之间的配合,即:消协在受理消费者投诉时,既要强调通过调解用赔偿的方式恢复对个体消费者已受损的合法权益,又要强调通过支持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利用行政执法手段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从而达到保护更多的即整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