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1999年6月某医学院饮料公司在销售海龙王健康钙奶时因涉嫌进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工商机关立案调查。经查实:该公司与无业人员左╳协议:左╳投资,使用该公司生产场地和设备,该公司提供管理生产人员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共同制假售海龙王健康钙奶。之后左╳印制海龙王健康钙奶的商品标识,注明生产厂家为"某医学院乳饮料公司,产品不含防腐剂"。左╳另以伪造的某医学院乳饮料公司名义往小学散发传单一万份,声称该产品不含防腐剂,并对津威、娃哈哈钙奶进行商业诋毁。案发时已生产海龙王健康钙奶六千瓶,销售两千瓶。
案情分折
关于对此案的违法主体、违法性质存在三种不意见。第一种意见:1、违法主体应是某医学院饮料公司与左╳:(1)在此系列违法过程中,该公司提供场地、人员设备、产品技术标准,左╳出资金、搞经销,分工明确,系共同制售海龙王健康钙奶;(2)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按果奶的质量标准生产钙奶,在销售过程中,左╳伪造某医学院乳饮料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含防腐剂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双方均取得共识,一政行动。2、定性上应追究该公司生产伪劣商品的违法责任,和左╳伪造厂名、虚假宣传、商业底毁的违法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1、违法主体是左╳:(1)左╳投入资金利用该公司的人员设备生产销售钙奶,未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许可。(2)左╳明知该公司无生产钙奶的许可手续,却要求该公司生产钙奶,并提供给该公司虚假标识。(3)左╳在销售过程伪造公司名称、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系其个人独立完成。2、定性上应追究左╳无照经营、未经批准使用名称、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违法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1、违法主体是某医学院的饮料公司。(1)该公司具备法人资格,而左╳不具备任何法律资格,左╳的非法活动是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并未以个人的名义进行。(2)左╳将印有伪造该公司名称及虚假表述内容的商品标识交付该公司,该公司未表示反对而使用;左╳用伪造该公司的名称进行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该公司也全然知晓,并未表示反对。(3)该公司明知无生产钙奶的合法手续,却冒用果奶的质量标准生产钙奶,表明该公司是以牟取非法利润为主要目的,也从侧面证实左╳的非法活动该公司是承认的。2、定性应追究该公司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制售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违法行为。
此案经工商局案件审批小组讨论后,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处理:将某医学院饮料公司列为违法主体,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及第十九条定性为: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制售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违法行为,再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编后:就本案例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要涉及《反不正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对某企业名称虚假表示可以被《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所吸收不必再依照《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定性、量罚,如果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