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某公司倒卖卷宗烟纸案

案情简介:
  安顺市××贸易有限公司于1995年6月通过他人介绍从云南省包装公司购进"石林"牌卷烟盘纸近260吨,进价每吨1.42万元。该公司购进卷烟纸后,于1995年7月4日又将卷烟纸全部销售给贵州省××卷烟厂,售价每吨1.8万元,销货款共计468万余元。××卷烟厂分别在1995年8月、9月、11月以及1996年元月、6月分期付款给××贸易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368.8万地。
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及处罚意见
  经安顺工商局立案调查证实:安顺市××贸易有限公司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就从事以上所述的倒卖"石林"卷烟纸的活动,实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该公司的行为被确认为具有社会违害性和应受到行政处罚,但如何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公司倒卖国家专营、专卖物资、物品,已违反《投机倒把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应依据该条例的《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示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公司违反《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应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件分析
  
根据案例,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不可取。因为××贸易有限公司是从云南省包装公司购进"石林"牌卷烟纸,其意不是用于自己生产卷烟销售,而是将所有购进的卷烟纸全部转手销给××卷烟厂,是一种倒卖活动,并非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因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不妥。第二种观点适用《投机倒把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属于应受处罚之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虽有一定依据,但笔者认为这并非是最佳的选择。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一、为了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国家立法机关专门制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它标志着我国烟草专卖走上依法治理的轨道,对于巩固和完善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打击各种有关烟草的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第二条明确界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贸易有限公司倒卖的"石林"牌卷烟纸就属于《烟草专卖法》所指的烟草专卖品之一。因此,该公司倒卖卷烟纸行为就是《烟草专卖法》规定、调整和打击的范畴。
  二、××有限公司的行为直接触犯了《烟草专卖法》的规定。该法第三条明确指出: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品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而××有限公司既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又无准运证就擅自从事卷烟纸的运输、倒卖活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以法律及法规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烟草专卖法》不得处罚,《烟草专卖法》不但规定了专卖有关的行为规范,而且还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倒卖烟草专卖品行为处罚权。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用《烟草专卖法》查处××有限公司倒卖卷烟纸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
  四、从法律效力的层次上讲,《烟草专卖法》是由全国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基本法之一,是专门调整烟草专卖活动中的有关法律关系和规范烟草专卖行为的法律。而《投机倒把处罚暂行条例》是1987年9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在第三条中规定了"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属于投机倒把行为之一。可以理解和认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物的物资、物品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也包括烟草专卖品属于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物品之列。除此之外《条例》再没有其他有关烟草专卖方面的条文规定。将《烟草专卖法》与《投机倒把处罚暂行条例》相比较,笔者认为:第一、《烟草专卖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之一,而《投机倒把处罚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处理具体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时,如果两者都有相关内容的规定时,《烟草专卖法》的效力优于《投机倒把处罚暂行条例》,应优先适用《烟草专卖法》。第二,在规范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烟草专卖品方面,《烟草专卖法》的条文规范明确、具体、完备,而《投机倒把处罚暂行条例》规定则显得笼统、概括。从此角度相比较,在处理上述案件时也应优先适用《烟草专卖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律的适用,是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的活动。行政处罚的适用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应用过程。当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案机构将案件调查终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就当适用与所处理的具体案件联系最紧密,最相贴切的法律规范,才是法律适用的最佳选择,才能保证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

  编后:该案例事实清楚,分析适用法律适当,即便《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换成适用该案例的另一部法律,在同等条件下,也应是普通法次于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