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无合法证明的进口汽车案例
一、案件事实
  经查,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于1997年11月10日,以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义(1998年6月经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为"某工贸有限公司"名称)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三份"汽车租赁"合同,载明租赁汽车分别为本田2.2(97款)车一辆、车价33万元,三菱六缸(98款)、车价45万元和三菱四缸(97款)、车价28万元车各一辆,三辆车价款都包含入户办理牌照费用。在付款方式中注明,乙方先向甲方(工贸公司)预付定金2万元,车辆到后乙方验收无质量问题支付含定金在内的车价总额80%,余款的20%待甲方办完所有手续(落户、上牌照等)后付清。当乙方付完全部车款后车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合同签订后工贸公司即组织货源,据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交待,先后从北京某装潢公司驻某地办事处尹某处购进本田2.2和三菱四缸车各一辆,从某地某人处购进三菱六缸车一辆,然后转售给保险公司。且工贸公司于1998年1月9日向购车方保险公司出具有"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张票号分别为0002004、0002005、0002006,含税价分别为45万元、28万元和33万元。工贸公司在其财务作帐留存的上述三张发票存根(第四联)中弄虚作假,车种名称均开成变拖(变型拖拉机),其价格均为2.08万元,购货单位分别开成吴必刚、王西。工贸公司共收购车方三辆车价总额为106万元,从中获利2.16万元。上述交易活动虽均以"汽车租赁"名义进行,但从价格的确定、付款方式、汽车所有权的约定及财务处理等方面看,实际上是汽车购销行为。对此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认为是购销行为。
   工贸公司对购进的本田车套国产新凯牌汽车、三菱六缸和四缸车套国产三星牌汽车,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以个人名义入户上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与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湛江三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厂家对三辆车的合格证和发票鉴定结论为均属伪造。
二、法律、法规的适用及处罚
  工贸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54号)的规定,属经销"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行为。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项规定,某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12月15日对工贸公司处罚款20万元。
三、对本案的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请牌照的进口汽车查处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7]54号),是国务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假发票、假证明申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手续的汽车查处问题的请示》答复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的,函复第一条规定:"对利用假发票、假证明以及其他非法手续申领了汽车牌而没有合法手续的进口汽车,应视为'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第二规定:"根据国办发[1993]55号文件的规定,对'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文件,于1997年5月27日以国办函[1997]33号复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规定该文件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具有行政法规效力,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贸公司经销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依据是有效的。因国办函[1997]54号经销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行为查处未规定具体罚则,所以对该行为的处罚依据转到《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工贸公司的行为我们认为不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其他条款,只能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第三条第一款(十一)项所规定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如何解释的规定(工商检字[1989]第366号)规定,《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没有包括在内的,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就是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对这一行为的认定。应由具体办案机构提出意见,并用书面形式请求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某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本案性质为倒卖无进口合法证明汽车的行为,该行为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行为规定,即属于"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由认定机关比照以上各项最相类似的规定处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直接实施处罚;第二,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具体处罚条款,由辖区内承办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处罚。为此,某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贸公司经销无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直接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