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制假化肥案的分析
  2000年3月27日,接群众举报,某工商局在某县城郊化工原料厂仓库内查获一制假化肥翻装窝点,经现场检查核实,仓库内存放大量劣质化肥翻装为新的"三元素复合肥"、"烤烟专用肥"、"复配肥"、"过磷酸钙"、"钙美磷肥"等肥料,并查获制假的包装袋400余条,包装封口机一台,包装线一个,某市局组织人员对仓库内存放的各种化肥113.53吨进行查扣,并没收用来制假的包装机、包装袋和包装线。
  判断一个案件的处罚,有人认为首先要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通过大家的争议,本案违反的法规、条例较多,都有不同程序的处罚,现将本案的处罚依据分析如下:
  第一种观点:本案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观点:本案已违反《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之规定,还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本案已违反《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三种处罚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本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可以实施各自权限内的处罚,最后,通过大家的讨论,局党组作出结论,本案采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