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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
其它行政许可证事项
行政处罚事项
经济合同统一文本格式
网络经营备案
登记收费标准
企业名称预登记
受理部门: 省局注册分局、市(州、地)局企业注册处、各县工商局注册股
受理时限: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管理机关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受理类型:

(1)内资企业
 ①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②非公司企业法人
(2)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3)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4)营业登记,个体户

受理手续:

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预先核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应提交以下文件
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向工商局申领,原件)。
② 全体投资人共同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应在申请书上签字。签字应工整清晰。
投资人是企业或其他法人的,应在申请书上盖章。印章应清晰。
③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
代表或者代理人应是自然人投资人本人,或者企业、其他法人投资人的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
④ 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一般是指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还应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指派书、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投资人是企业的,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资人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编制部门批件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投资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投资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 预先核准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应提交以下文件
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向工商局申领,原件)。
② 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等内容)。
投资人应在申请书上盖章。印章应清晰。
③ 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
代表或者代理人应是投资人的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
④ 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一般是指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还应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指派书、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 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投资人是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资人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编制部门批件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投资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名称核准单
受理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发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0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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