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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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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注册分局、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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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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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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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报告;
2、 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母体营业执照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 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7、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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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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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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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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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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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注册分局、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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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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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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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手续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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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报告;
2、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4) 负责人变更:企业法人出具的任免职书
4、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5、 《营业执照》和IC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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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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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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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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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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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注册分局、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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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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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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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手续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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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上级部门批文;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 《营业执照》和IC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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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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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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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受理规定]
[受理联系电话] [受理时限]
[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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