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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备案
收费标准
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受理部门
省局注册分局、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受理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受理手续提交材料

1、 申请报告;
2、 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母体营业执照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 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7、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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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省局注册分局、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受理条件
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
受理手续提交材料
1、 申请报告;
2、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4) 负责人变更:企业法人出具的任免职书
4、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5、 《营业执照》和IC卡。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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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省局注册分局、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受理条件
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
受理手续提交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上级部门批文;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 《营业执照》和IC卡。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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