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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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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注册分局、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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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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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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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报告;
2、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和组建负责人签字;
6、 递交给登记主管机关的申请报告;
7、 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8、 外省市来独资和联营的,提交注册地工商局的核转函;
9、 企业法人章程(盖章);
10、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
11、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2、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13、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4、 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协议;
1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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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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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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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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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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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注册分局、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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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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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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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手续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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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报告;
2、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注册资金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4)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上级主管部门任免职书以及任职证明表,履历表,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 主管部门变更:需重新提交章程、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协议
5、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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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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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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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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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注册分局、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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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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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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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手续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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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5、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企业法人执照正副本、IC卡;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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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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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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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受理规定]
[受理联系电话] [受理时限]
[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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