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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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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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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注册分局、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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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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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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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2、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8、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9、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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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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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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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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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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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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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注册分局、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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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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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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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手续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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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 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 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一) 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 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三) 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1、 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 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2、 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
(四) 投资人变更:
1、转让协议、继承文件
2、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3、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
4、公告材料
(五) 经营范围变更:
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4、 营业执照正、副本
5、 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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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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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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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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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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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注册分局、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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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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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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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手续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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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
2、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5、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6、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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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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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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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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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联系电话] [受理时限]
[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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