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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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它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六)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七)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八)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十)各地的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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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上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